「職業安全衛生法」的職場霸凌防治專章今起施行,事業單位若拒絕受理申訴、未依法啟動調查,或未採取必要保護措施,將開罰3萬元至75萬元。圖/AI生成
新修正的「職業安全衛生法」今正式施行,其中的職場霸凌防治專章,為職場管理與互動文化帶來新的規範,除引發主管「人人自危」,不少事業單位也為之頭疼,深怕誤觸法令。提醒事業單位,若拒絕受理申訴、未依法啟動調查,或未採取必要保護措施,將開罰3 萬元至75萬元;若未設立申訴管道或未辦理系統登錄,屆期未改善也會罰。若霸凌行為人是公司最高負責人,則開罰1萬到100萬元。
勞動部整理事業單位常見QA如下:
一、職場霸凌有法律定義嗎?如何認定?
職安法本次修法,已將職場霸凌定義正式納入第22條之1第1項規定。「職場霸凌」是指勞工於勞動場所執行職務,因其事業單位人員利用職務或權勢等關係,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持續以冒犯、威脅、冷落、孤立、侮辱或其他不當之言詞或行為,致其身心健康遭受危害。
二、什麼叫做「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
主管進行合理的工作指導,或要求勞工達成合理的業務績效,都不屬於職場霸凌。判斷重點是指行為人的行為,在客觀上已經明顯不具備業務上的正當性、必要性,或者其手段與所欲達成的業務目的不合比例、不符合社會通念。雇主如接獲勞工申訴,關注重點在於主管的言行是否已經超出合理管理範圍,例如要求與職務或能力不符的工作目標,如過高的工作目標或績效,或過低、不給予工作等情形,即使工作要求合理,如以持續公開羞辱、惡意排擠,或刻意利用工作進行刁難等,可能涉及霸凌。
三、勞工受雇主指派到外縣市出差,如果在出差的場所遭受職場霸凌,雇主有防治責任嗎?
雇主防治職場霸凌的範圍不僅限於勞工日常工作的場所,如辦公室、工廠、工地等,也包含實際從事勞動的場所;若經雇主(或其代理人)指派至其他場所執行職務,如出差或以線上方式遠距工作,都屬於勞動場所的範圍,勞工若於執行職務遭受職場霸凌,雇主負有防治責任。
四、事業單位內部的勞工之間,如果發生單次偶發性衝突、摩擦或暴力,是否適用職場霸凌防治專章的規定?
事業單位內部常見的人際關係衝突、摩擦,如丟擲物品或文件,如非屬情節重大而不符合職場霸凌定義的情形,則屬於職安法第6條第2項第3款所定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危害預防事項,應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24條之3規定,採取適當措施,如接獲申訴,應對事件之原因及過程進行調查,以釐清過程原委,並視申訴人意願提供相關協助與保護,如涉及刑事案件應報警協處,並視需求協助送醫或提供心理諮商、法律訴訟資源。
五、不同規模事業單位,職場霸凌防治義務有何不同?
依事業單位規模有不同的要求:
1. 勞工人數未達10人:應採取適當預防及處理措施,如接獲勞工申訴,應與勞工共同進行調查或協調處理,並依申訴人意願,提供協助與保護,或提供醫療、法律及心理諮商等相關資源,對於申訴人不得不利對待。
2. 勞工人數10人以上:除應盡前述雇主義務之外,還必須依法設置申訴管道並公開揭示。
3. 勞工人數30人以上:除了要做到前面第 1、2 項外,應訂定並公開揭示防治措施、申訴與懲處規範,指定專責單位統籌辦理;針對全體勞工辦理職場霸凌防治一般教育訓練,並應依法籌組申訴處理單位,協助雇主處理職場霸凌事件。
4. 勞工人數100人以上位:除了要做到前面第 1、2 及 3 項外,雇主受理申訴後,應依法組成調查小組>
六、申訴管道有哪些形式?如何公開揭示?
僱用勞工人數10人以上的事業單位,就必須設置專屬申訴管道,公開揭示的方式包括專線電話、傳真、專用信箱、專屬電子信箱,或其他經指定的通訊軟體。設置申訴管道後,必須在工作場所顯著之處公開揭示。公開揭示方式不限於實體紙本張貼公告,也可以透過電子資料傳輸,例如內部網路公告相關規範或電子郵件使勞工知悉,重點是必須確保勞工能夠隨時取得並查知申訴相關資訊。
七、雇主需要辦理職場霸凌防治「教育訓練」嗎?
僱用勞工人數3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應依法對事業單位人員辦理職場霸凌防治教育訓練,並針對各級主管,以及負責受理申訴、調查、協調、申復處理的人員,另須辦理溝通技巧、管理與申訴處理等教育訓練課程,也可參加各主管機關及勞動檢查機構辦理的實體課程,或勞動部(職安署)開發之數位學習課程。
八、何時應介入處理?雇主知悉勞工遭受職場霸凌時,應採取哪些立即有效措施?
雇主只要知悉勞工遭受霸凌時,不論勞工是否正式提出申訴,都應及時介入處理。依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第7條第1項規定,有區分雇主因勞工申訴知悉及非因勞工申訴而知悉的情形,應分別採行的措施。
(ㄧ)、因接獲被霸凌勞工申訴而知悉時:
1.考量申訴人意願,採取適當之隔離等措施,避免申訴人遭受職場霸凌情形再度發生,並不得對其有不利對待。
2.依申訴人需求,提供或轉介法律等諮詢服務、醫療或心理諮商、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之協助或保護措施。
3.啟動調查程序,對申訴事件之相關人員進行訪談及調查;申訴人有意願者,得進行協調,如協調不成立時,應續行調查。
4.依調查結果,視情節輕重對行為人適當之懲戒或處理。
(二)、非因前款情形而知悉時:
1. 訪談相關人員,就相關事實進行必要之釐清及查證。
2.告知被霸凌勞工得主張之權益及救濟途徑,並依其意願協助其協調或提起
申訴。
3. 對相關人員適度調整工作內容或工作場所。
4.依被霸凌勞工意願,提供或轉介法律等諮詢服務、醫療或心理諮商處理、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之協助或保護措施。
九、只有口頭關心勞工,算有採取「立即有效措施」嗎?
「立即有效之適當措施」是指雇主必須有實質的處置作為,例如適度調整工作內容或工作場所;訪談相關人員,就相關事實進行必要之釐清及查證;提供相關協助及救濟途徑;依勞工意願進行協助協調或提起申訴,及提供或轉介法律諮詢服務、醫療或心理諮商等協助或保護措施。
十、事業單位是否可以先進行協調?
法令主要是針對受理申訴案啟動調查程序後,申訴人如有同意協調,事業單位可安排中立、公正的人員協助,協調人員應經當事人同意,若協調無法達成共識,或自協調日起超過1個月仍沒有結果,就必須停止協調,此外,在協調過程中,申訴人可以隨時終止協調,並依法續行正式的調查程序。事業單位於進入調查程序前,如當事人雙方都有意願透過協調處理爭議,尚無不可。
申訴人有權拒絕協調,協調程序進行中如不滿意亦可要求終止協調。事業單位應依法受理申訴並啟動調查,不能因為勞工拒絕或終止協調,就停止處理或拒絕調查。
十一、事業單位收到申訴後,調查程序應如何進行?
事業單位收到申訴,於受理後應秉持客觀公正的原則進行調查,僱用勞工人數100人以上者,雇主應依規定成立調查小組,訪談雙方當事人與相關證人,了解事發經過及爭議點,並給予雙方陳述的機會,最後作成調查報告。事業單位絕對不能不經過調查,就直接由單方面認定成立或不成立。
十二、調查程序應於多久內完成?
1.僱用勞工人數100人以上:依規定應於「調查小組成立後翌日起2個月內」完成調查報告;如有特殊情形,可以延長1個月,並通知當事人(協調期間不計入調查時限內)。此外,雇主必須在調查報告完成之日起「1 個月內」,作成霸凌是否成立決定。
2.僱用勞工人數 30~99人:雇主應於「接獲申訴翌日起 4 個月內」完成調查並作成決定;如有特殊情形,可以延長1個月,並通知當事人(協調期間不計入時限內)。
3.僱用勞工人數未滿30人:雇主必須在「接獲申訴翌日起 3 個月內」完成調查並作成決定;如有特殊情形,得延長1個月,並通知當事人(協調期間不計入時限內)。
十三、事業單位需要組成申訴處理單位或調查小組嗎?可以只由內部決定嗎?
事業單位不能只由雇主、單一主管或人資部門直接決定申訴案件結果,應依事業單位規模設置相應的申訴處理單位或調查小組,以確保調查程序的客觀與公正。100人以上事業單位正式調查時,調查小組應符合外部專家比例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以及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事業單位需要聘請外部調查委員,勞動部已建置「職場霸凌調查專業人士培訓及專業人才資料庫」,可直接至職安署官網查詢與遴選。
十四、勞工已經報警、提告或離職了,雇主還要調查嗎?
針對職場霸凌申訴事件,即使勞工已經報警、提告或離職了,原則上還是要依法完成內部的行政調查。因為行政調查與法院訴訟的目的不同,雇主也需要透過調查來檢視內部的預防措施是否還有改善的空間,所以不能因為勞工提告了就無故停止調查。
十五、申訴人已離職,事業單位是否仍須受理、調查或辦理申復?
如果勞工是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申訴,即使已經離職,事業單位仍須依法受理並完成調查。若案件調查期間勞工離職,或離職後依法提出申復,事業單位也不能直接以「已離職」為理由拒絕後續處理。
十六、雇主接獲職場霸凌申訴後,是否需要通報政府機關?案件內容會被公開嗎?
事業單位在受理申訴後,必須於「受理翌日起 7 個工作日內」,到職安署官網的「職場霸凌防治專區」,進入指定通報系統辦理案件登錄
;等案件調查完成並作成決定後,也必須於「10 個工作日內」完成結案登錄;如有接獲申復,應於申復決定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登錄。此系統主要是供主管機關進行行政監督與案件管理,不會將案件細節或勞工個資對外公開。
十七、事業單位處理職場霸凌申訴事件,哪些情形可能涉及裁罰?
如果事業單位直接拒絕受理申訴、未依法啟動調查,或沒有採取必要保護措施,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查證屬實後,可依法裁罰 3 萬元至 75 萬元;若是未設立申訴管道或未辦理系統登錄,通常會先要求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才會裁罰。是否裁罰及裁罰金額,仍由勞動檢查機構依個案違規情節認定。
十八、最高負責人經認定職場霸凌成立,會有何罰則?
如果被申訴對象是事業單位的最高負責人,案件將由地方主管機關受理及進行外部調查。若經調查認定霸凌行為成立,主管機關會直接對最高負責人本人裁處 1 萬元至 100 萬元的罰鍰。
2026/07/01 12:19
轉載自聯合新聞網: https://udn.com/news/story/7269/9599902?from=udn-ch1_breaknews-1-99-new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