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通訊社-前書記官3年偷拍21女吃牢飯 又因侵占贓物遭判4年半

前士林地檢署書記官 3年偷拍21女 判刑定讞入獄服刑中(示意圖,達志影像)

士林地檢署前書記官林顥倫因偷拍多名女性如廁去年被判刑3年6月定讞,入獄服刑中;他擔任贓物庫書記官期間,利用職務之便,侵占應銷毀的針孔攝影機、記憶卡及手機等證物,並備份性犯罪案件中的私密影像檔案,一審判刑5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考量他坦承犯行,依侵占公有財物等罪改判4年6月,可上訴。

已遭撤職的士林地檢署書記官林顥倫在偵查大樓盥洗室等處偷拍同事更衣,3年內偷拍至少21名被害人,犯罪地點除士林地檢署外,還遍及其他公共場所,去年最高法院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故意犯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等罪判處3年6月徒刑,另得易科罰金之刑1年,全案確定。

除此之外,林男民國110年負責贓證物庫業務。他明知檢察官已核發處分命令,應將已結案的扣押物銷毀,卻在檢視清單時,鎖定妨害秘密案件中被查扣的電子產品。他利用管理漏洞,將原本應該用榔頭敲毀的手機、筆電、針孔攝影機及多張記憶卡,直接帶回住處私藏。

他為了滿足窺視慾望,竟在贓物庫辦公室內,擅自割開警方移送的證物袋,將其他案件中關於竊錄他人隱私、甚至妨害性自主案件的手機影像檔案,複製到自己的公務電腦及隨身碟中觀賞。

★《中時新聞網》提醒您:

保護被害人隱私,避免二度傷害、移除下架性影像,洽性影像處理中心、終結性影像,不拍攝、不持有、不下載、不分享。

根據刑法第235條規定,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提醒大家勿加入跪求、私給等行列以免觸法。

根據刑法刑法319-3條,未經他人同意,無故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其性影像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性影像係第319條之1第1項至第3項攝錄之內容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2026/07/01 10:37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701001710-26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