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只有取得農業部「鮮乳標章」才能標示為「鮮乳」,違者將可依《食安法》裁處4到400萬元。(王家瑜攝)
市售乳品琳瑯滿目,為避免消費者混淆,農業部規定7月1日起僅限取得「鮮乳標章」的產品,始得標示為「鮮乳」。衛福部配合將「鮮乳」用詞修正為「食用動物乳」,品名應標示為「牛乳」、「羊乳」等同義字,違者將可依《食安法》裁處4到400萬元。
衛福部今天(30)公布7月新制,其中食品藥物管理署公告修正「食藥署保久乳調味乳乳飲品及乳粉品名及標示規定」,名稱並修正為「食用動物乳保久乳調味乳乳飲品及乳粉品名及標示規定」。
《台紐經濟合作協定》之下,紐西蘭進口液態乳正式降為零關稅,引發國內酪農對進口乳品低價搶市的擔憂。經歷討論多時,農業部和衛福部配合修正乳品相關規定,7月1日起只有標章才能稱作「鮮乳」。
食藥署說明,為幫助消費者辨識產品,供選購參考,原「鮮乳」用詞為「食用動物乳」,品名應標示為「牛乳」、「羊乳」、「O(其他動物)乳」或等同意義字樣;取得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鮮乳標章」,或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之「驗證標章」者,始得標示為「鮮乳」。
食藥署說明,本案於114年6月3日公告,給予緩衝期至115年7月1日前,以產品製造日期為準,產品可繼續販賣至有效日期為止,以降低業者於新制實施後包裝標示修正或包材更換所衍生的成本。
2026/06/30 11:31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630002036-2604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