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會30日三讀通過《虛擬資產服務法》,明定穩定幣發行依據,要求虛擬資產服務商(VASP)須取得主管機關(金管會)許可始得營業。針對詐欺或操縱市場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0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
為避免虛擬資產市場被不肖利用洗錢,許多國家相繼將虛擬資產服務商(VASP)及穩定幣透過制定專法納入監理。對此,我國亦首度設立專法,訂定相關規範。
針對強化VASP監理,三讀條文明定,VASP應依規定種類,分別取得主管機關許可始得營業;未經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者,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不得經營各該虛擬資產業務。VASP的開業、停業、復業、歇業、解散及業務範圍變更等,應經主管機關核准。
三讀條文指出,VASP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以控管其業務相關風險與遵循相關法令;另應建立資通系統安全管理制度、營運資訊的管理及保密政策,確保資通安全,並應訂定營運持續性政策,確保其持續營運。
針對穩定幣發行,三讀條文規範,穩定幣是指「表彰與單一或多個法定貨幣之價值連結,以維持其價值穩定之虛擬資產」。若欲發行穩定幣,應由發行人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且許可前應會商中央銀行同意。
三讀條文明定,穩定幣發行人應設置與維持十足的準備資產,儲存於境內金融機構,且該準備資產應與其自有財產分別獨立,除依規定繳存的準備金外,應全數信託予金融機構保管,並進行定期查核。穩定幣發行人就其發行的穩定幣,不得支付任何形式的利息或收益。
三讀條文規定,曾犯虛擬資產詐欺、洗錢或違反本法規定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5年者,不得擔任VASP負責人;已充任者,金管會應予解任。
三讀條文也指,非穩定幣持有人不得對準備資產行使任何權利;穩定幣發行人破產時,準備資產不屬於其破產財團,穩定幣持有人對於該準備資產,有優先受清償之權。
三讀條文強調,虛擬資產的發行或交易,不得就足以重大影響虛擬資產發行或交易的資訊有虛偽、詐欺、隱匿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的行為,亦不得「直接或間接」從事影響虛擬資產交易價格或供需的操縱行為。違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0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
三讀條文設有過渡期條款。該法施行前已依「洗錢防制法」完成洗錢防制登記的VASP,應於法施行後12個月內向金管會申請許可,並於21個月內取得許可證照;必要時得延長3個月,以1次為限,屆期未申請或未獲許可者,不得繼續經營虛擬資產業務。
立法院會也通過15項附帶決議,其中包含要求金管會於本法通過後一年內,提出開放虛擬資產業提供衍生性虛擬資產商品服務的規劃案;並要求加強管理未經核准設立的境外交易平台,以避免境外業者侵蝕國內產業發展,防堵洗錢與詐騙死角。
2026/06/30 11:31
轉載自聯合新聞網: https://udn.com/news/story/7239/9597216?from=udn-ch1_breaknews-1-99-new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