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人衝突不算「聚眾鬥毆」,高院二審仍維持一審「妨害秩序」無罪判決。(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從撞球館吵到街頭,還找人助陣圍毆,卻不算「妨害秩序」?台中一群男子前年深夜因糾紛追打對方友人,檢方認為眾人在公共場所聚集施暴,足以破壞社會安寧,起訴後不服一審無罪再上訴。台中高分院審理後認為,這起衝突是針對特定對象,規模不大、時間短暫,也未波及路人,最後駁回上訴,維持2男妨害秩序無罪。
判決指出,揭姓男子與方姓男子於2023年5月14日晚間11時許,在台中市一間撞球運動館內,與王姓男子、乙姓男子發生糾紛,雙方離開後,揭男與方男仍心有不滿,騎機車尾隨王男、乙男,並在隔天凌晨0時15分許於路口前按喇叭將2人攔下。
檢方起訴指出,揭男與方男先以徒手及安全帽毆打乙男,再追打王男,造成王男頭部遭毆打倒地,受有鼻子、頭皮及下背擦挫傷;揭男見乙男逃離,還遷怒推倒、踹踢王男機車,造成後照鏡破損、車身烤漆刮傷。這部分揭男已遭一審依傷害、毀損罪分別判拘役,定應執行拘役50日、緩刑2年確定。
不過,案件另一重點在於後續發展。檢方指控,揭男與方男餘怒未消,又通知梁姓男子及揭男胞弟、少年揭姓男子到場幫忙尋找逃走的乙男,4人約於凌晨0時25分,在台中市路口附近找到乙男後,分持安全帽或徒手毆打,造成乙男頭皮、雙手、右小腿、腳踝及臀部擦挫傷。檢方認為,梁男、揭男等人已涉犯刑法第150條「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的妨害秩序罪。
不過一審法院認定梁男、揭男這部分不構成妨害秩序罪,判2人無罪,檢方不服提起上訴,主張本罪屬抽象危險犯,只要在公共場所聚集3人以上施強暴脅迫,即足以成立,不應再要求具體證明造成公共危險,因此提起上訴。
但台中高分院審理後指出,妨害秩序罪保護的是公共秩序與公眾安寧,若強暴脅迫對象是特定人,仍須看攻擊狀態是否因群眾暴力氛圍,可能外溢、波及周邊不特定人或物,造成公眾恐懼不安。本案被攻擊者僅乙男一人,並非隨機群眾或不特定對象。
法院進一步指出,參與攻擊者雖有4人,但人數不算多,也沒有證據顯示還會持續增加;從監視器畫面可見,眾人約凌晨0時25分動手,0時29分已離開現場,整段衝突不到5分鐘。案發時間又是凌晨,路段人車稀少,乙男也證稱當時沒有其他路人圍觀,難認攻擊狀態已形成集體情緒失控,或有蔓延至不特定民眾的危險。
高院認為,檢方所提出證據雖可證明2人參與傷害乙男的行為,但不足以證明其構成妨害秩序罪。一審判梁男、揭男無罪並無違誤,檢方上訴無理由,予以駁回。檢方仍可依刑事妥速審判法規定,在法定範圍內提起上訴。
2026/06/30 06:53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630000022-26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