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通訊社-夜店護送變性騷擾?監視器畫面還原真相 法官判無罪

一個「護送」動作,遭A女指控趁機環抱襲胸,觸犯《性騷擾防治法》。(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台北一名沈姓男子,日前與認識兩年多的匹克球球友A女及其男友等人,在北市KOR TAIPEI夜店續攤狂歡,沒想到卻因為一個「護送」動作,遭A女指控趁機環抱襲胸,觸犯《性騷擾防治法》。全案經臺北地院審理後,法官勘驗現場監視器畫面,發現案情大逆轉,認定沈男當時是為了幫A女「開路」穿越人群,主觀上並無性騷擾意圖,因此判決沈男無罪。可上訴。

判決指出,去年5月10日凌晨1時許。當時沈男與A女等友人在夜店包廂內聚會,A女欲起身前往洗手間,因現場人潮擁擠,沈男便起身以雙手環住A女手肘處,協助她穿越人群。然而,此舉卻引發A女男友B男醋勁大發,誤以為沈男趁機毛手毛腳,當場暴怒並對沈男揮拳猛揍頭部、後腦勺,現場頓時陷入混亂,驚動店家報警。

A女事後提告,指控沈男利用她與友人聊天不及抗拒之際,從後方環抱並碰觸其「胸部下緣」,涉嫌性騷擾。沈男則喊冤,強調兩人交情甚篤,當晚在KTV唱歌時互動就十分熱絡,A女甚至會掀他衣服開玩笑,他純粹是基於朋友道義「護花」,沒想到會因為被毆打後提告傷害,反遭對方用性騷擾官司報復,要求他撤告。

全案進入法院審理後,案情出現重大轉折。法官當庭勘驗夜店監視器畫面,發現關鍵幾點:

互動自然親近:畫面的確顯示沈男與A女在包廂內有牽手、正面擁抱,甚至A女主動靠近沈男耳邊說話等親暱舉動,足見兩人關係熟識,非一般普通朋友。

動作解釋吻合:沈男護送A女離開座位時,因走道擁擠,確實是以雙手環住A女「手肘」部位協助穿越,動作流暢且A女並無抗拒或閃躲。

A女說詞前後不一:更關鍵的是,A女在案發當天的最初警詢筆錄中,明確向警方表示:「因為外面人潮很多,被告要幫我撥開人群讓我可以去廁所,他好像是在撥的時候有稍微碰到我的手臂。」但後來在偵查及審理中,卻改口堅稱被碰到胸部下緣。法官認為A女證詞有重大瑕疵,且與客觀影像不符。

法官審酌,沈男主觀上應是基於保護朋友穿越人群的目的,動作本身不具備性暗示或調戲意圖,與《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所規範「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觸摸隱私處」的構成要件不符。此外,A女事後曾傳訊給沈男,提及「我男友接到開庭通知」、「這種刑事案件,就算只是立案,都可能對你移民有影響」等語,雖聲稱非威脅,但時機與內容敏感,讓法院合理懷疑A女提告動機恐與要求沈男撤回對B男的傷害告訴有關。

法官最終認定,檢察官所舉證據不足,無法證明沈男有罪,基於無罪推定原則,依法判決無罪。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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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30 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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