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通訊社-「勞保年金可拋棄」新措施上路!避免弱勢喪失社會救助資格

勞動部於今發布「勞保年金可拋棄」新措施,提供勞保年金續領人可暫時拋棄勞保年金的明確依據與管道,避免因領取或調高年金反失其更重要的社會救助資格。記者葉冠妤/攝影

過去有經濟弱勢民眾,因領取的勞保年金隨CPI調升而喪失低收入戶等社會救助資格。為此,勞動部今發布「勞工保險老年年金及失能年金給付續領人拋棄按月領取年金給付注意事項」,讓續領人可暫時拋棄全額勞保年金,拋棄期間至少一年,滿一年後可申請恢復。

勞保局普通事故給付組組長劉秀玲說,現行勞保年金核定發給後,原則上是按月核發至續領人死亡或不符資格為止,且金額會隨消費者物價指數(CPI)累計成長率進行調高。不過依「社會救助法」規定,勞保給付須列入家庭總收入計算,近年來接獲弱勢民眾反映,因勞保年金會隨物價調高,導致家庭總收入超過門檻,進而失去低收入戶或收容安置等社會救助資格。

劉秀玲說,現在的勞工保險條例,並沒有年金拋棄的規定,所以勞動部在不變更母法架構的前提下,訂立拋棄月領取年金注意事項,讓弱勢民眾不會因為領了勞保年金,反而失去社會福利權益。

她進一步指出,民眾可申請拋棄「老年年金」或「失能年金」,但必須是申請當月起各期年金的全部金額(含加發眷屬補助),不可僅拋棄部分金額,也不得追溯拋棄。另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災保)年金」涉及雇主職災補償責任,具公益性質,故不得拋棄。

拋棄期間至少一年,滿一年可申請恢復。劉秀玲說,為維持給付安定性並防範技術性調整巧取社福資格,申請拋棄期間至少須滿一年,滿一年後可以書面申請恢復發給,並自申請當月起生效,但已拋棄且完成的年金期間不得申請補發。恢復後若欲再次拋棄,應間隔一年以上。

此外,為保障年金的實質購買力,在拋棄期間年金仍會繼續計算累計CPI成長率,未來民眾申請恢復領取時,將以調升後的金額發給。至於遺屬請領權益,若拋棄年金的續領人死亡後,其法定繼承人不得請領生前已拋棄的年金,但仍可請領遺屬年金或差額金;若選擇請領差額金,其生前「已領取」及「已拋棄」的金額將一併算入已領總額中扣減。

勞動部提醒,拋棄年金為重大權利變更,經核准後不得變更,申請拋棄的期間至少要滿1年後才可以申請恢復按月發給,且拋棄的金額在法律上視同已領取,民眾提出申請前務必審慎評估。年金續領人如欲申請拋棄或恢復繼續發給年金,均應以書面方式提出,相關疑問可至勞保局官網查詢。

2026/06/30 15:08

轉載自聯合新聞網: https://udn.com/news/story/7269/9597856?from=udn-ch1_breaknews-1-99-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