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婦出售土地持分,收下4萬8095元價金後,竟反口稱從未賣地,還提告買家及開發公司負責人偽造文書。(本報資料照)
新竹1名78歲劉姓老婦,先前已將名下土地持分出售並收訖價金,事後竟翻臉不認帳。她不但提告反咬買家與開發公司負責人偽造文書,更在檢方偵查時謊稱「沒賣過」。案經審理劉婦最終因誣告罪遭判4月徒刑,緩刑2年,須支付公庫4萬元並接受2場法治教育。
判決書指出,78歲劉婦原為新竹市1筆土地共有人,民國109年已將持分出售給葉女,並在不動產買賣價金信託契約書簽名、蓋章確認,銀行於111年5月9日匯款4萬8095元至她的銀行帳戶。
直到113年當某開發公司李姓負責人依《土地法》規定,準備整合土地進行開發並通知地主時,劉婦明知自己早已出售土地,卻堅稱相關買賣文件皆為造假,甚至聯合另外5人出具聲明書,提告李男與葉姓買家涉嫌偽造文書。
偵辦期間,劉婦又以告訴人身分出庭作證,經具結後仍向檢察官表示自己「沒有」將土地持分出售給任何人,經檢方調查相關交易資料、銀行匯款紀錄及土地文件後,確認交易確實存在,認定李男、葉女犯罪嫌疑不足,予以不起訴處分。
法官認為,劉婦虛構事實提出刑事告訴,使他人面臨刑事追訴風險,又在偵查中具結作虛偽證述,最終依誣告罪判處有期徒刑4月,宣告緩刑2年,期間付保護管束,須於判決確定1年內向公庫支付4萬元,並完成2場法治教育課程。
2026/06/29 09:58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629001439-26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