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姓女子向前雇主兼男友追討392萬元薪資,法官認定兩人為情侶關係非僱傭關係,判唐女敗訴。(本報資料照片/郭良傑台南傳真)
台南某管理顧問公司唐姓女客戶總監在今年2月與公司郭姓負責人發生爭執,3月初被退出公司群組,唐女提告向公司追討欠她的392萬餘元薪資與資遣費,遭到法官打臉指出,唐女與郭男原本是同居情侶,唐女幫郭男處理日常雜事,郭男每月給付唐女2萬多元水電生活開支,配合唐女唸研究所提供在職證明及印製名片、加入公司群組,2人非僱傭關係,駁回唐女請求。
唐女提告指出,她自民國104年5月受僱於郭男的公司,111年研究所在職專班畢業後即升任客戶總監,月薪6萬元,另提供全額住宿補貼及2個月年終獎金。因公司設在郭男住所,無實體辦公室,沒有固定出勤地點,每日仍須工作8小時,公司開會都選在咖啡店。
她指控,郭男未依約付她薪資,每月僅給她2萬元至2萬5千元住宿補貼,每年年終獎金3萬元。因當時她與郭男交往同居,郭男均以待公司日後發展更好,再補償她來搪塞。
郭男提出反駁,他的公司是一人公司,沒有雇用任何員工,因他與唐女是同居情侶關係,出於照顧,才由公司幫唐女投保健保及繳國民年金,唐女偶爾幫他處理公司簡報或美工,1年約6、7次,時間都很短。
郭男說,他每月給唐女2萬元是房租補貼,過年前給3萬元是資助唐女包紅包給長輩;印名片及提供在職證明,是因為唐女要唸研究所在職專班及求職要用,兩人確實是同居情侶,並無僱傭關係。
法官審理後認為,縱使唐女與郭男是男女朋友,亦難以想像她長達10幾年無薪資收入,仍未離開郭男的公司,而郭男每月給約2萬元房租補貼,唐女也無法證明是基於雙方的僱傭關係所為給付。
法官指出,郭男開出在職證明、幫唐女印製名片及唐女偶爾協助處理簡報和美工事務,才加入郭男公司客戶群組,不能以此認定兩人有僱傭關係,且唐女未能證明其所說為實,因此駁回她的請求。可上訴。
2026/06/28 12:39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628001493-26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