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通訊社-「找手機」成藉口!母同居男友摸10歲女童下體 重判4年半

一名與女友同居的Z姓男子,竟將狼爪伸向女友年僅10歲的女兒,在清晨時分潛入女童房間,以手伸入褲內撫摸其下體。(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高雄市大社區驚傳一起令人髮指的猥褻案件!一名與女友同居的Z姓男子,竟將狼爪伸向女友年僅10歲的女兒,在清晨時分潛入女童房間,以手伸入褲內撫摸其下體。案經橋頭地方法院審理,法官痛斥被告惡行,近日依對未滿14歲女子犯強制猥褻罪,重判有期徒刑4年6月。可上訴。

判決指出,被告Z男為被害人A童母親的男友,並與A童的弟弟4人同住一屋簷下,Z男與A童具有家庭成員關係。114年3月27日凌晨4時30分許,Z男見有機可乘,竟尾隨至A童房間,明知女童年僅10歲、性自主判斷能力未臻健全,仍違反其意願,以手自內褲伸入,撫摸A童生殖器。

案發後,Z男矢口否認犯行,辯稱當時只是進房間「找手機」,「轉頭發現被害人站在桌旁,問她要幹嘛,她說要拿外套,我沒碰她。」然而,法官審理發現,Z男手機平時均放在主臥室床頭或隨身攜帶,從未放在A童房間,且A童房間係與其弟使用,Z男通常不會進入。更不合理的是,當時天色未亮、房間昏暗且雜亂,Z男若真要尋物,理應開燈,卻異常摸黑進入,顯然「找手機」一說純屬臨訟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更令人痛心的是,A童案發後翌日赴高雄長庚醫院驗傷,診斷發現其會陰部及雙側大陰唇有約2×2公分的發紅現象。醫院函文指出,陰唇皮膚及黏膜血管豐富,於外力摩擦、壓迫後,通常數小時內即會出現發紅,判定為近期新發生之損傷,與女童指述遭觸摸時間、部位完全吻合。

此外,A母證稱,案發後她因察覺有異,偷偷前往查看,發現被告站在昏暗的房間內,追問A童後,女童起初沉默,後來哭著說「不想和被告一起住」及「被告摸她下面」,情緒激動。學校班導師也證稱,A童個性內向、從無說謊紀錄,當天放學時主動且猶豫地說出此事。

橋頭地院審酌,被告身為與女童同居之長輩,竟為逞一己私慾,利用幼童對其之信賴,對年僅10歲、身心發展未臻成熟之被害人下手,嚴重破壞家庭安全與兒童人格健全發展。且被告犯後始終否認犯行、未與被害人和解,未見絲毫悔意。

法官認為,被害人與被告無仇怨,從未誣賴過被告,實無設詞構陷之動機,其證述與驗傷報告、證人證詞等補強證據互核一致,事證明確。雖檢察官原起訴加重強制性交罪,但因無充分證據證明被告有「插入」行為,故變更法條,依加重強制猥褻罪判刑有期徒刑4年6月。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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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27 0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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