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教工會今(26)日召開記者會指出,過去私校教師受到解聘或不續聘對待,可對教育部提出行政訴訟,然而近日法界卻發現,最高行政法院意圖變更過去見解,讓私校教師未來面對同樣的處境時,只能對學校提出民事訴訟。(圖/高教工會提供)
過去私校教師受到解聘或不續聘對待,可對教育部提出行政訴訟,保障自身的勞動權益。然而近日法界卻發現,最高行政法院意圖變更過去見解,讓私校教師未來面對同樣的處境時,只能對學校提出民事訴訟。高教工會對此提出嚴厲反駁,認為此舉恐怕實質架空國家對私校行政的監督機制。
高教工會揭露,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近期透過徵詢書,擬變更長期以來之法律見解,將教育主管機關「核准私立學校教師解聘或不續聘決定」之性質,由原本認定為「產生私法效果的行政處分」,變更為單純的「終止聘約生效要件」。
高教工會說明,這項見解一旦確立,未來私立學校教師遭單純解聘或不續聘(未涉一定期間不得聘任)時,相關爭訟原則上均須移由民事法院審理,而不得再就主管機關核准決定提起行政訴訟。這不僅將剝奪了私校教師選擇進入行政法院尋求公法救濟之權利,更將導致目前已繫屬於行政法院之私校教師案件,面臨被移送民事法院重新審理的命運,而影響私校教師之救濟權利。
高教工會認為,最高行政法院的新見解中,將國家依法監督私校、保障教師的「公權力防線」,降格為私法契約的陪襯,完全偏離了《教師法》中主管機關應負起監督責任並保障教師工作權的立法精神,給了私校董事會和教育部一把不受行政法院監督的尚方寶劍。
高教工會辦公室主任陳志軒表示,依往例觀察,如果剝奪教育部的行政監督權,私校恐會任意對待老師,如此發展下去,除了教師的救濟管道將被改變,教育部身為主管機關的地位也會被限縮。
律師林旭峰認為,在現行教師法規範體系下,依照原有見解,允許私立學校教師得一併就教育主管機關之核准決定提起行政救濟,由行政法院就整體解聘程序及相關公法爭議進行完整審查,不僅較能符合教師法長期以來保障教師工作權之制度設計,也較有助於紛爭一次解決,避免程序割裂及裁判矛盾之風險,亦較符合我國教師法制上之公法救濟制度設計。
2026/06/26 18:00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626003763-2604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