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一名人夫阿宗(化名)指控妻子小美(化名)在婚姻存續期間,與一名男子阿勇(化名)共同居住在台北市某透天厝。(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台北一名人夫阿宗(化名)指控妻子小美(化名)在婚姻存續期間,分別於113年12月9日及114年1月5日,與一名男子阿勇(化名)共同居住在台北市某透天厝,怒告兩人「同居共處一室」,認為小美已嚴重侵害他的配偶權,憤而提告求償精神慰撫金100萬元。全案經士林地方法院審理後,判決大逆轉,法官認定兩人只是「分層分租」,並非同住一室,判決阿宗敗訴。可上訴。
阿宗主張,他與小美於112年3月31日結婚,婚後不到兩年,阿宗便發現小美與男子阿勇過從甚密,甚至多次進出同一棟房屋,質疑兩人不顧他的感受,明目張膽共築愛巢,氣得他一狀告上法院,主張小美與阿勇「共同居住」已逾越一般異性友人交往分際,侵害他的配偶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要求賠償100萬元。
面對阿宗指控,小美透過律師反擊,強調該棟透天厝是分層出租的物件,她與阿勇只是「房客關係」,兩人分別承租不同樓層的房間,根本沒有同住一室。曉美更當庭拿出租賃契約書及屋內格局照片,證明兩人確實住在不同樓層,平時各自進出、互不干擾。
士林地院審理後認為,阿宗雖主張小美與阿勇共同居住,但始終未能提出具體證據證明兩人確實住在同一個房間,或有任何逾越一般友誼的親密互動。而小美提出的租約與格局照片,已足以證明該屋為分層出租,不能排除兩人當天只是分別回到各自樓層房間的可能性。
法官強調,依民事訴訟法規定,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者,應負舉證責任,阿宗既無法證明小美與阿勇有同住一室或任何超越份際的行為,自然無法認定小美侵害配偶權且情節重大。因此,判決阿宗之訴駁回。全案可上訴。
2026/06/26 05:27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626000026-26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