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人郭書瑤(見圖)的弟弟收19萬元幫助共諜(中時資料照片)
扯鈴教練魯紀賢遭中共情工人員吸收為共諜,利用藝人郭書瑤胞弟郭伯廷等人帳戶,接受陸方資助,在台發展組織,利誘多位士官兵蒐集軍事情報,最高法院依《國家安全法》等罪,判處魯10年6月徒刑確定,郭二審減2次刑改輕判3年,最高法院認為必須釐清郭當時上訴二審的範圍,撤銷發回更審。
同案被告,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將林婕妤判刑5年、林楚崡5年、趙亦偉2年並宣告緩刑4年,田曦判刑7年2月徒刑,常德隆判4年10月、李得勝4年4月、曾姿婷3年8月徒刑,馮世維判刑4年10月徒刑。
魯紀賢另涉吸收空軍中士等人,洩漏前總統蔡英文出訪行程等資料,日前台北地方法院依違反國安法2罪各判魯6年、6年8月徒刑。
本案是因為魯紀賢民國109年赴大陸洽尋扯鈴商演機會,被中共情工人員吸收,透過地下匯兌業者陸籍女子田曦,收取陸方資金,承租台北市士林區房屋發展組織。魯自行或透過招待飲宴給付每人5000元至數萬元不等報酬,接觸、拉攏及吸收原為士官兵的林姿穎、林明慧、常德隆、現役下士李得勝及海巡下士馮世維(2人均已退役)加入組織,協助收集與提供軍中的教育訓練講習實施計畫、競賽、測考實施計畫、工作會報資料等文件,另對11名軍士官兵吸收未遂。
另扯鈴教練趙亦偉、郭書瑤胞弟郭伯廷及曾姿婷3人,分別負責擔任司機、拿取存載公務資料電磁紀錄的手機、記憶卡、傳輸公務資料電磁紀錄、提供金融帳戶收受中共的資金,並掃描軍中文件,幫助發展組織。
二審認為,郭伯廷、章沐晴所為是幫助為大陸地區發展組織罪,但2人並無軍人背景非屬主要核心角色,所得不法利益非巨、已繳回犯罪所得,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而有法重情輕之失衡情狀,減2次刑後,郭伯廷處有期徒刑3年,被告章沐晴處有期徒刑2年4月,但最高法院認為,2人上訴到二審的審理範圍,二審判決沒有釐清,此部分撤銷發回,其他被告駁回上訴確定。
2026/06/26 11:14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626001983-26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