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通訊社-八仙塵爆家屬訴請國賠 觀光署、新北市判賠2100萬元確定

八仙塵爆現場案發後的隔天,現場凌亂不堪,爆發狀況極度危機。本報資料照片

民國104年八仙樂園塵爆案,罹難者家屬訴請觀光署、新北市政府國賠,最高法院認為,觀光署及新北巿府怠於職務與塵爆發生有因果關係,被害人參加派對難認是自甘冒險行為,非對損害之發生與有過失,判國賠7名家屬共2100萬元。

蘇等7人為民國104年6月27日參加瑞博公司在八仙樂園「快樂大堡礁」等區域舉辦之「彩色派對-八仙水陸戰場塵爆事故(下稱系爭塵爆事故)的被害人父母,他們主張交通部觀光署及新北市政府怠於執行職務致被害人因塵爆事故傷重不治死亡,依國家賠償法求賠償精神慰撫金各300萬元。

最高法院認為,被害人參家派對,因塵爆事故受傷,經送醫均因傷重不治死亡,蘇等人是被害人之父母,雖將其等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對企業經營者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讓與消基會,但未將國家賠償請求權一併讓與消基會,不影響本件國家賠償訴訟之起訴,提起本件訴訟未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亦非無權利保護必要。

最高法院認為,新北市政府是八仙公司之地方主管機關,負責督導八仙公司之旅遊安全維護等事項,曾多次會同觀光署對八仙樂園實施檢查,知悉樂園內存有上開違法設施,未落實該規定令八仙公司改善缺失,任由違建設施繼續存在;又明知「快樂大堡礁」非供農業使用,未裁處罰鍰並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長期容任違建設施繼續存在,因時間經過對使用者之生命、身體及財產逐年遞增其使用上危險。

最高法院認定,塵爆事故之發生,固直接肇因於粉塵遇熱源發生爆燃所釀成,但 觀光署、新北市長期怠於執行職務,使違建設施持續存在,違建設施具有對使用者有生命、身體及財產危險之情形,民眾非經主管機關建管、消防、衛生、環保、觀光安全等相關主管機關檢查並公告,無從得知,被害人參加派對難認自甘冒險行為,非對損害之發生與有過失,判決國賠2100萬元確定。

2026/06/26 16:23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626003260-26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