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通訊社-12部電梯更新費用爆爭議 一樓店面住戶「少用免分擔?」

12部電梯更新費用爆爭議,一樓店面住戶「少用免分擔?」法院認定,屬於內容違法的決議,應認定無效。(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一處知名大型社區因斥資更新電梯設備引發住戶爭議,甚至一路鬧上法院。社區女住戶小薇(化名)認為,管理委員會在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中決議,將12部電梯全面汰換更新所需費用,排除一樓店面住戶後,再由其餘339戶平均分攤,不僅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也與社區規約不符,因此提告請求確認決議無效。

判決指出,該處社區於2023年11月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會中通過第一案決議,決定採用廠商方案,全面更換社區12座電梯車廂。由於公共基金不足以支應龐大工程經費,因此,決議排除一樓店面住戶,由其餘339戶住戶平均負擔不足款項。

然而,小薇認為,不論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或社區規約內容,共用設施修繕與更新費用,在公共基金不足時,原則上都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依各自持有的共有部分比例分擔,而非以平均方式收費,更不能直接排除部分住戶,因此,向法院提起確認決議無效之訴。

管理委員會則抗辯指出,一樓店面住戶平日鮮少搭乘電梯,實務上許多社區也會採取類似作法,因此,免除店面住戶分擔責任具有合理性,其餘住戶平均負擔費用並無不當。

不過,法院審理發現,該社區除了住宅樓層外,二樓設有健身房等公共設施,地下室亦設有停車場,而且包括一樓店面在內的所有住戶,都持有各棟電梯磁扣,可正常使用電梯。此外,店面戶與住宅戶同樣持有一定比例的公共設施持分,代表電梯等共用設備本質上仍屬全體住戶共同享有及使用。

法官指出,雖然法律允許社區依實際使用情形調整費用分攤方式,但前提必須具有充分、合理且必要的理由。管理委員會僅以「一樓店面較少搭乘電梯」作為免除分擔依據,難認具備足夠正當性。

更重要的是,339戶住宅住戶的共有部分持分比例差異極大,最低僅6/10000,最高則達58/10000,相差超過8倍。既然各戶權利比例明顯不同,管理委員會卻未說明為何捨棄法定的持分比例計算方式,改採人人相同的平均分攤標準,顯然欠缺合理依據。

法院認定,該項決議已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社區規約相關規定,依民法規定屬於內容違法的決議,應認定無效。因此,判決確認2023年11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第一案決議無效。

2026/06/25 14:06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625001295-26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