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情沒了房子也差點沒了!伴侶過世後繼承人逼她搬家。(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一段長達數十年的伴侶關係,在其中一方離世後竟演變成激烈房產爭奪戰。一名婦人將名下房屋過戶給同居伴侶,雙方約定以260萬元作為買賣價金,不料多年來對方始終未支付分文。待伴侶過世後,其繼承人不僅完成繼承登記,還要求婦人搬離住處,因此憤而提告。
判決指出,婦人阿涵與已故伴侶曾共同生活多年。早在1999年,雙方共同購入一處住宅。當時房屋雖登記在伴侶名下,但購屋頭期款及後續房貸大多仰賴阿涵負擔,甚至包含其母親提供資金協助。
後來房屋一度在2002年移轉登記至阿涵名下,直到2014年,因家庭因素及親屬間財務爭議,阿涵決定再將房屋過戶回伴侶名下,雙方並以260萬元作為買賣價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
然而,法院調查發現,房屋雖已完成過戶,但阿涵的伴侶從未實際支付260萬元買賣價金,而阿涵也一直持續居住在房屋內,並未完全交付房屋占有。多年來,阿涵的伴侶對此情形未曾提出異議。
直到2025年阿涵的伴侶病逝後,其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取得房地所有權,隨即要求阿涵搬離。面對突如其來的主張,阿涵主張當年的買賣價金從未收到,因此寄發存證信函要求繼承人履行付款義務,但對方始終未給付。在催告無效後,阿涵再度寄發存證信函,正式解除當年房屋買賣契約,並向法院提起返還房地訴訟。
審理期間,繼承人辯稱房屋原本就屬阿涵的伴侶所有,2014年的移轉僅是回復原有狀態,並非真正買賣,且阿涵始終無法提出260萬元價金實際往來紀錄,因此主張契約不存在或無效。
不過法官檢視土地登記資料、買賣契約、公契文件及雙方往來證據後認為,2014年確實存在房地買賣契約,且已完成以買賣為原因的所有權移轉登記。雖然契約成立,但阿涵的伴侶身為買受人自始未支付任何買賣價金。
法院指出,阿涵於訴訟中坦承雙方實際上並未進行260萬元金流往來,而繼承人提出的金融帳戶資料也顯示阿涵的伴侶當時財務能力有限,確實沒有支付該筆款項的能力。綜合全案證據,可認定買賣價金從未履行。
法官認為,依民法規定,買受人遲延支付價金,出賣人經催告後仍未獲履行,即得解除契約。阿涵已依法催告並解除契約,因此買賣關係消滅,雙方應回復原狀。因此,法院判決,繼承人必須將該筆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返還阿涵。
2026/06/25 10:09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625001210-26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