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地院考量重機男犯事後態度良好,且對亡者家屬做出一定程度賠償,因此給予緩刑。(示意圖、非當事人/中時資料照、林欣儀攝)
台中一名高姓職業軍人休假外出,騎乘大型重機行經東區大智路無號誌路口時,疑未減速又超速通過,當場撞上準備左轉的盧姓騎士,造成對方頭部重創、搶救15天仍宣告不治。法院審理後認定,雙方都有肇事疏失,高男事後自首並賠償140萬元,判刑5月、緩刑2年。
判決指出,高男為現役軍人,在114年8月27日晚間10時38分許,騎乘大型重型機車,沿台中市東區大智路內側車道往仁和路方向直行,高男行經無號誌交岔路口,本應遵守速限並減速慢行,隨時準備停車,卻疏未注意,超速通過建智街口。
而在同一時間,盧姓男子騎乘普通重機,沿大智路中間車道行駛,準備左轉建智街往大振街方向。法院認定,盧男也疏未注意從外側快車道左轉時,應禮讓左後方直行車先行,雙方因此在路口發生碰撞。
事故發生後,盧男人車倒地,受有頭部外傷、顱內出血合併嚴重腦腫脹等重傷,經送往醫院急救治療,仍於同年9月11日死亡,盧男家屬事後提出告訴,檢方偵查後依過失致死罪起訴高男。
高男在警詢、偵查及法院審理時均坦承犯行。法院也依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行車紀錄器影像翻拍照片、車損照片、醫院診斷證明書、相驗資料及台中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意見等證據,認定高男確有過失,且其過失行為與盧男死亡結果間具有因果關係。
不過,法院也指出,本案並非單方全責。鑑定結果認為,盧男左轉時未注意讓左後方直行車先行,同樣是肇事原因之一;而高男雖為大型重機直行車,仍應在無號誌交岔路口遵守速限、減速慢行,不能因對方也有違規就免除自身注意義務。
法院審酌高男前無犯罪紀錄、素行良好,事故後在員警到場處理時主動表明自己為肇事人,符合自首要件,依法減輕其刑;且高男犯後始終坦承犯行,並與盧男妻子、女兒達成調解,以140萬元賠償家屬損害,款項也已全數給付完畢。
法院考量,高男目前仍是職業軍人,未婚,家中父親沒有工作,須負擔父親生活費,且被害人家屬已表示同意給予緩刑。因此台中地院最後依過失致死罪,判高男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並宣告緩刑2年。全案可上訴。
2026/06/25 18:03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625003970-26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