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大寮區去年發生死亡車禍,李姓騎士行經路口,跟對向機車未保持安全車距,雙方在道路中央發生嚴重對撞;導致對方重傷不治,後座乘客骨折;李男眼球也破裂;事後死者家屬提告,李男自首,不認罪也未達成和解,被依過失致人於死罪,處1年2個月有期徒刑,可上訴。
判決指出,李男2025年2月18日晚上7時57分許,騎車行經新一街與鳳林一路329巷口,行經該無分向線路口,皆未保持距離,跟對向騎車雙載的騎士於道路中央發生嚴重對撞,導致騎士葉男人車倒地,重傷不治,後座騎士也骨折受傷。
事後死者家屬提告,李男被依法送辦,但否認犯行,辯稱辯稱,有靠右行駛,且有注意車前狀況,是該處有小盲彎,根本沒看見對方的機車;堅稱自己毫無責任。
勘驗相關證據,雙方有充足空間可以往右閃避,卻偏中行駛,都未保持公尺以上的會車安全間隔;且案發當下,雙方車頭大燈都正常亮起,仍可從遠處提前預見來車,卻未採取減速或閃避等安全措施,因此,未採信辯詞。
法官審酌,李男疏未遵守交通規則釀成1死1重傷的悲劇,又否認犯行,未能達成和解與賠償,考量,死者也有過失,肇事者本身也因車禍受有眼球破裂及多處骨折等重傷,加上符合自首要件,審理後,依過失致人於死罪,處1年2個月有期徒刑,可上訴。
2026/06/24 14:03
轉載自三立新聞網: https://www.setn.com//News.aspx?NewsID=1861528&utm_campaign=viewallnew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