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一名27歲水電工張男,在臉書上認識一名未滿14歲的國中少女,事後張男竟要約少女出門,甚至一天內帶少女去摩鐵開房間2次,期間2人都有發生性行為。全案經法官審理,認為張男犯對未滿14歲少女為性交罪2罪,合併判處2年徒刑,少女家屬也向男子求償,法院判應賠償40萬元撫慰金。
據了解,張男與少女在臉書上認識,兩人進而發展成為男女朋友關係交往,但張男明知少女未滿14歲,卻仍在去(2025)年1月25日邀約少女出門,且帶著少女前往某汽車旅館發生1次性行為,同事傍晚6時許,張男又帶著少女到另一家飯店開房間,並2人再次發生性行為1次。
事後少女雙親發現女兒行為有異,發現此事後氣得報警。經法院審理,認為2人發生性行為雖未違反少女意願,但張男仍犯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罪2次,各處有期徒刑1年8個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同時少女雙親另提起民事訴訟,向張男求償80萬元之精神慰撫金。法院審酌少女所受痛苦,及張男之犯罪情節、手段及從事水電工作等一切情狀,判處應以40萬元為適當。
2026/06/24 11:25
轉載自三立新聞網: https://www.setn.com//News.aspx?NewsID=1861444&utm_campaign=viewallnew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