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廢監察院恐連帶影響國家人權委員會運作,人權會副主委紀惠容(中)表示,我國現行制度確實將人權會與監察院綁在一起,若廢除監察院,即使未明講廢除人權會,實質上也等同失去運作基礎。(本報資料照片)
國家人權委員會24日舉行記者會,會中針對監察院遭廢除或預算遭刪減,可能影響人權會運作一事,人權會副主委紀惠容也表示憂心,強調依據《巴黎原則》,國家人權機構必須具備充足預算與獨立運作空間,但現行制度人權會與監察院綁在一起,若廢除監察院,即使未明講廢除人權會,實質上也等同失去運作基礎。
紀惠容指出,《監察院組織法》明定國家人權委員會委員「不得從缺」,若未來總統不再提名委員或提名後無法通過立法院同意,將形成重大危機,也可能會讓國際社會認為「台灣不再重視或推動人權。」她表示,台灣一向以民主國家自許,人權價值更是民主國家的重要象徵,若國家人權機構因此停擺,將對台灣形象造成衝擊。
紀惠容表示,她當然期待修法讓人權會能與監察院脫鉤,若要真正符合《巴黎原則》要求的獨立性與充足預算,就必須透過修法處理。她也提到,目前部分預算遭刪減,導致原先規劃的死刑社會對話、與被害者家屬對話等計畫無法執行,顯示預算受制已影響實質業務推動。
人權會委員高涌誠則表示,《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為符合《巴黎原則》,也同步修正《監察院組織法》,明定兼任人權委員會的7名監察委員「不得從缺」。這項規定在其他法律中並不常見,代表當年朝野對台灣需要國家人權委員會具有共識,也象徵國家宣示台灣重視人權。
高涌誠認為,「不得從缺」雖有人稱為訓示規定,但對國家機關而言仍隱含義務。若總統未提名,或提名遭立法院否決,總統應立即重新提名,立法院也應立即行使同意權,避免人權會出現空窗。
至於是否修法讓監察院與人權會脫鉤,高涌誠表示,他個人認為應該要修法,且即便社會各界對廢除監察院有共識,在修憲完成前也可先修正《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讓人權會仍置於監察院內,但另定提名資格與立法院審查方式,且不再行使監察委員權力,使其更符合《巴黎原則》的獨立人權機構定位。
2026/06/24 14:55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624003003-2604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