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一名張姓男子,與前妻陳女離婚後官司不斷,竟將臉書當成個人情緒垃圾場,連發4篇文章,以「水蛭女」、「水蛭男」等字眼辱罵前妻及其友人。(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台南一名張姓男子,與前妻陳女離婚後官司不斷,竟將臉書當成個人情緒垃圾場,連發4篇文章,以「水蛭女」、「水蛭男」等字眼辱罵前妻及其友人,更指控前妻「外遇同居健身教練」,甚至影射前妻「害死自己的堂弟」。張男到案後辯稱只是抒發心情,但法官不採信,認為他行徑囂張,依公然侮辱及加重誹謗罪共判處拘役100日,可易科罰金。可上訴。
判決指出,張男與陳女離婚後,因子女監護權、財產等問題衍生多起訴訟。張男疑因不滿屢屢被前妻提告,竟於民國114年4月至7月間,在個人臉書公開頁面瘋狂發文。他在貼文中將前妻陳女與另名林姓男子稱為「水蛭女」、「水蛭男」,暗諷兩人像吸血鬼一樣依附他、榨乾他的金錢與時間。
更誇張的是,張男還在網路上加碼爆料,直指前妻「愛跟誰同居是你的事」、「外遇同居健身教練(老闆)」,意圖塑造前妻私生活混亂的形象。甚至在最後一篇貼文中,他語出驚人地指責前妻「害死自己最親近的堂弟」,將前妻堂弟的輕生事件歸咎於陳女。
庭審時,張男辯稱「水蛭」只是形容對方過度依附,並非辱罵,且「同居」等言論是根據民事庭的調查,並非憑空捏造。然而,法官審視發現,雖然民事庭曾查出林男有「分租」陳女住處,但這不代表兩人有「同居」或「外遇」關係。張男卻在訴訟失利後,斷章取義公開散布,主觀上已有惡意誹謗之實。
法官認為,「水蛭」一詞在社會通念上,明顯帶有貶低他人為寄生蟲的侮辱意涵,且張男對於堂弟死亡一事未經查證就恣意指控,已嚴重損害前妻名譽。考量張男犯後否認犯行,且因感情糾紛在短期內濫訴、濫PO,視法律於無物,因此依散布文字誹謗罪3罪及公然侮辱罪,判處合併應執行拘役100天。全案可上訴。
2026/06/23 05:14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623000010-26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