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通訊社-提供律師意見、代撰書狀與轉介案件 前法官施志遠遭罰俸140萬

曾任台南地院法官助理的梁家瑜(右)與曾擔任台南地院法官的施志遠(左)一同在台南市同棟民宅1、2樓,各開律師事務所。(中時資料照片、程炳璋攝)

前台南地院法官施志遠曾經因為家人被開違規罰單出面與警論法,也曾經帶著一家大小領愛心便當惹議,他離職轉任律師後,因為擔任法官期間轉介案件給同學、梁家瑜律師,還提供法律意見等遭移送懲戒,懲戒法院職務法庭認為他行為的情節嚴重,造成社會對法官群體整體評價的貶抑,判罰款,其數額為任職時最後月俸給總額1年,他時任試署法官,折合罰款超過140萬元。可上訴。

施志遠111年11月29日起至112年2月底止台南地院任職期間內,對於10件民、刑事及行政訴訟事件,或有提供同學、梁家瑜律師相關法律意見及代為撰寫書狀,或有轉介案件予梁家瑜律師承辦並獲有報酬,或有提供當事人法律諮詢並預先或離職後收取委任律師費用等執行律師業務的違法失職行為。

職務法庭認為,施規劃離職前所從事的這些兼職行為,將當事人引介給梁律國際法律事務所並從中抽取介紹費,並於離職前開始收受報酬、承接案件與實質從事律師業務的行為,不僅減損其法官所應負廉潔、正直的形象,更損及其他法官獨立審判空間與司法獨立、公正的形象,將造成社會對法官群體整體評價的貶抑,情節重大且有應受懲戒的必要。

職務法庭考量施志遠是臨時心萌退意,才在與國中同學梁家瑜律師洽商未來合署辦公事宜時,一時失慮而提供法律意見、代為撰狀與轉介案件,並提供親友法律諮詢、預收委任律師費用,違失行為的嚴重性、可非難性較低;他未利用法官名器,亦未利用其法官頭銜所附帶的威望來為特定當事人獲取訴訟優勢,且僅於短短時日內提供梁家瑜律師法律諮詢、代為撰狀,於司法院令准辭職、辭職令即將生效前才收取律師費用或轉介報酬,判罰款其數額為任職時最後月俸給總額1年,他及司法院都可上訴。

2026/06/22 1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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