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委會副主委梁文傑認台東縣長饒慶鈴涉及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33條之1,要求內政部查處。如此將不確定法律概念擴大解釋,台灣的憲政里程,一夕倒退。(中時資料照/張鎧乙攝)
陸委會副主委梁文傑認台東縣長饒慶鈴以預錄影片方式參加大陸「海峽論壇」,涉及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33條之1,要求內政部查處。如此將不確定法律概念擴大解釋,台灣的憲政里程,一夕倒退。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33條之1第1項第1款略為「台灣地區人民,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與大陸地區政治性機關、團體為任何形式之合作行為。」如今陸委會把饒慶鈴縣長為海峽論壇錄製影片,也列為「合作」的態樣之一。
但,如果可以這樣解釋「任何形式之合作行為」,那是否台灣人民到大陸地區,應大陸海關的指示拿出台胞證,也是「合作」?又或者民進黨人士到大陸地區申請專利,不得不接受「中國台灣」四字,這也是「合作」?
顯然,按照陸委會對「合作」的解釋,台灣人民根本是動輒得咎,無所措其手足。釋字第432號解釋為「法律明確性原則」立下三個標準:「1、意義非難以理解;2、為受規範者所得預見;3、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而現在陸委會對「合作」的解釋,人民基本上無法預見,並不符合明確性原則。
另一方面,釋字第744號解釋也指出,對言論的事前審查「原則上違憲」,除非「是為防止人民生命健康遭受直接、立即及難以回復的危害」。饒慶鈴的預錄影片,顯然沒有這個可能,陸委會要求人民在大陸活動發表言論須要事前審查,也違反憲法對言論自由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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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22 11:06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622001348-2604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