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一名洪姓婦人與曾姓男子,因住家後方的「違建牆壁」被新北市拆除大隊強制拆除,氣得向市府及內政部國土管理署提告。(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新北市一名洪姓婦人與曾姓男子,因住家後方的「違建牆壁」被新北市拆除大隊強制拆除,氣得向市府及內政部國土管理署提告,連同租金損失、醫療費、精神慰撫金及房屋稅,總共求償新台幣475萬元。然而,新北地院日前審理後,判決原告「全部駁回」,理由只有一個字:慢。
這起糾紛發生在新北市中和區,原告洪女和曾男是某公寓1、2樓的所有權人。109年間,為了配合污水下水道工程,施工單位發現他們位在防火巷的增建牆壁擋住了管線路線。雖然原告一度聲稱工程人員「掛保證」不用拆,但最後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仍在 109年7月17日 出動,把這道牆壁拆出一個大洞,甚至後來變成通道。
原告在法庭上氣憤表示,拆除大隊拆完後沒有設置任何防護措施,導致家中門戶洞開,不僅屋況被破壞,還遭小偷光顧;更扯的是,牆被拆了之後,說好的污水管線竟然「到現在都沒來裝」,根本是白拆一場。他們還指控現場工程人員態度惡劣,不僅言語侮辱,還出言威脅,讓原告身心俱疲。
面對原告指控「損害持續中、管線至今未裝」,被告新北市政府拆除大隊及內政部國土管理署下水道工程分署則老神在在,直接祭出「時效抗辯」。他們認為,牆壁在109年就被拆了,原告拖了超過4年才來提國賠,早就不符合國家賠償法規定的2年請求時效。
法官審理後也認為,雖然原告主張「管線沒裝,損害還沒結束」,但根據法律見解,所謂的「知有損害」,是指109年7月17日牆被拆掉的那一刻,原告就知道「受有什麼損害」了,至於後續賠償金額要算多少、管線到底有沒有裝,都只是「損害額」的變動,不影響時效的起算。
換句話說,法律不保護讓權利睡著的人。既然原告在拆除當下就知道牆被拆了,卻拖到113年9月才向拆除大隊、113年7月才向下水道分署正式提出國賠書面請求,算盤怎麼打都超過2年。法官因此連拆除行為合不合法、有沒有必要性都沒審,直接在程序上打回票。
這下慘了,原告原本請求的租金損失150萬、洪姓原告醫療費及精神慰撫金153萬、曾姓原告主業損失及精神慰撫金125萬、牆壁修復費10萬、甚至連4年房屋稅7000元,通通因為「逾期提告」這四個字,全部被法院駁回,訴訟費還得自己吞。
只能說,民眾遇到公權力侵害想討公道,除了證據要夠,眼睛更要睜大看著日曆,否則就算有理,只要慢了一步,法院的大門也只能跟你說聲「謝謝,再聯絡」。全案可上訴。
2026/06/20 05:59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620000029-26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