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父母:帶她來簽名而已!成年女無法理解意義,法官一句話讓收養夢碎。(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一名年近七旬男子希望收養成年女子為養女,雙方不僅簽署收養契約,女子生父、生母也都表示同意,原以為收養程序可順利完成。但法院審理後發現,女子因受監護宣告,已完全喪失理解與表達能力,甚至不知道自己到法院的目的,最終認定收養行為欠缺法律上最核心的「親子關係合意」,裁定駁回聲請。
根據判決內容,男子阿泰向法院聲請收養成年女子小瑜為養女。由於小瑜先前已遭法院裁定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由其母親阿秀(均化名)擔任監護人,因此,此次收養程序由阿秀代為表示同意,並與收養人簽署收養契約。
阿泰主張,雙方已完成相關法律文件,且生母阿秀同意收養,另提出戶籍資料、監護宣告裁定、收養契約、健康檢查報告、財力證明及良民證等資料,希望法院認可這段法律上的父女關係。
法院調查期間,生父也表示支持本次收養,顯示本案並不存在親屬間反對意見。然而,法官開庭訊問時,卻發現案件存在關鍵問題。當詢問小瑜是否知道自己為何來法院,以及是否了解收養在法律上的意義時,她僅發出簡短聲音,無法做出具體回應。對於提問,也無法理解內容及表達想法。
生母阿秀則坦言,小瑜早已經法院認定完全喪失意思表示及辨識能力,因此才由她擔任監護人。她並向法官表示,女兒根本無法理解「收養」這類法律名詞,只知道當天是來簽名,所以才跟著家人到法院。
法院指出,收養並非單純行政程序,而是一種創設親子身分關係的法律行為。除了書面契約及法院認可等形式要件外,更重要的是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雙方必須具有建立親子關係的真實意思,也就是法律上所稱的「收養合意」。
法官指出,即便受監護宣告者已有監護人代為處理許多法律事務,但收養屬於高度人格性的身分行為,核心仍在於當事人自身是否具備理解及表達意願的能力,不能完全由他人代替決定。法院審酌後認為,小瑜目前已達完全無法理解收養意義、無法辨識法律效果,也無法對外表達自身意思的程度,顯然不具備形成收養意思的能力。
法官因此認定,即使生母阿秀代為表示同意,且生父也支持本案,但被收養人本身既無法作出有效意思表示,收養行為自始即欠缺成立要件,依法應屬無效。因此,法院裁定,駁回阿泰收養小瑜為養女的聲請。
2026/06/20 15:06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620000797-26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