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門在外手機沒電,千萬別貪圖方便隨便亂借插座,否則代價恐會讓你欲哭無淚!台中市一名徐姓女子,日前因手機電力不足,未經同意擅自使用鄰居住家外牆的插座替手機充電,雖然她自稱「只充了短短 1 分鐘」,換算成實際電費最高僅僅約新台幣 0.0015 元,但仍被鄰居當場抓包並氣得報警提告。台中地院審理後,認定其行為已明確構成竊取電能罪,且因徐女具有前科屬於累犯,最終依竊盜罪鐵腕判處罰金3000元,足足是她所竊取電費的「200萬倍」!
該起事件發生於今年2月15日下午5時許。當時徐女疑似因手機沒電,眼見鄰居不在家,貪圖方便擅自使用對方住家旁的戶外插座替自己手機充電。不巧鄰居剛好返家目睹這一幕,當場怒斥並出言制止,隨後報警處理。徐女在警詢時坦承有偷充電行為,但隨後在檢方偵查期間卻傳喚未到。
檢方偵辦時,依據被害鄰居提供的台電繳費資料,草率認定徐女當次竊取的電費高達197元,因此依竊盜罪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並要求法官將這197元的「犯罪所得」依法沒收。
不過,這筆帳到了法院卻被細心的法官當場打臉。法官進一步檢視台電的相關資料後赫然發現,這197元的電費,其實是被害人住家從2025年12月26日至 2026年2月24日期間,長達兩個月內使用40度電所產生的「總電費」,根本不是徐女當次充電所造成的損失。
法官隨後開啟「精算模式」,根據徐女供稱當天大約僅充電1分鐘,並參考市面上一般智慧型手機充電時的耗電量進行科學推算,認定手機充電1分鐘大約僅消耗 0.0003至0.0005度電。若以當時每度電約2.5元至3元的價格估算,徐女當天竊電的實際價值,最高其實僅約0.0015元。儘管實際竊取的電能價值微乎其微,但法官在判決書中嚴正強調,電能屬於法律保護的財產利益,任何人在未經所有權人同意下擅自取用,就是不折不扣的竊取行為,絕對「不能因為金額低微就認定無罪」。法官審酌徐女過去曾有公共危險案件的前科,在 5 年內再犯本案已構成累犯要件,且案發至今從未與被害鄰居達成和解或取得諒解,因此依法判處罰金3000 元,如無力繳納則得易服勞役,用3天的勞役代價來償還這 1 分鐘的偷電惡行。至於檢方原本要求沒收的電費,法官則認為真正的犯罪所得過於微小,不予宣告沒收,全案仍可上訴。
2026/06/19 15:12
轉載自三立新聞網: https://www.setn.com//News.aspx?NewsID=1859022&utm_campaign=viewallnew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