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因準強盜致人於死罪遭判無期徒刑、假釋出監後再犯殺人案的老翁71歲陳明福,因不滿追求對象拒絕交往,於2023年底埋伏殺害閻姓婦人,一審國民法官法庭依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案經上訴,二審高等法院審理認為原審量刑妥適,且未違反罪刑相當及比例原則,駁回上訴,維持無期徒刑判決。
高院審理後認為,原審國民法官法庭量刑時,已依刑法第57條規定,綜合審酌被告的犯罪動機、手段、前科紀錄、犯後態度及相關科刑證據,並詳細說明量刑理由,與罪刑相當及比例原則並無牴觸,也沒有明顯失衡情形。
檢察官於一審量刑辯論時即具體求處無期徒刑。原審審酌卷證後認定,陳男犯案時並未受到被害人任何刺激,雙方之間也無宿怨可言;此外,量刑鑑定報告顯示,陳男幾乎沒有有助於社會復歸的正向因素,反而存在多項不利於重返社會的因素。
另陳男過去曾因準強盜致人於死罪遭判無期徒刑確定,卻在假釋期間再犯本案殺人罪,原審據此判處無期徒刑,已充分考量刑法第57條所列各項量刑情狀。
高院認為,雖然犯案情節重大,但依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所揭示的標準,陳男的犯行尚未達到「犯罪情節最嚴重」的例示情形,因此不符合科處死刑的要件。原審量刑並無違法或不當之處,也沒有明顯逾越或濫用裁量權限的情形,檢察官及陳男提起上訴均無理由,裁定駁回,維持原判。
2026/06/18 1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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