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港貨櫃區2023年發生拖板車輾人事故,一名21歲賴姓輪胎行技師,在拖板車底進行維修時,因江姓司機突然發動車輛往前行駛,導致賴男臉部遭車輪輾壓,當場爆頭慘死;一審法官依過失致死罪判江姓司機10月徒刑。司機不服上訴,主張自首應減刑,二審改判8月徒刑;全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2023年11月22日下午2時許,在輪胎行工作的賴男(21歲)被指派前往貨櫃場幫拖板車更換輪胎,賴男將小貨車停在拖板車右後方,並使用千斤頂將拖板車右後車尾輪軸頂高,鑽入車底進行更換作業。
同一時間,一名江姓司機受同事請託,幫忙開拖板車去加油,江姓司機因沒發現車底有人,直接發動車輛往前行駛,導致在車底的賴男被車輪輾過頭部,當場顱骨破裂死亡。事後江姓司機坦承肇事,但主張車主請他幫忙加油,並未告知有人來換輪胎,賴男動手換輪胎前也沒通知車主或在場人員。
一審法官認為,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江男在行車前應詳細檢查輪胎及車身四周是否有障礙或車輛行人,本案發生在晴天、光線充足,沒有不能注意的情況,認定江男因疏失,貿然行駛拖板車,導致賴男死亡。考量江男坦承犯行,也有意與被害人家屬調解,但因調解差距過大無法成立,依過失致死罪判處有期徒刑10月。
江男不服上訴二審,主張事故發生後,是他主動報警,應符合自首要件,請求法官依法減輕其刑。法官審酌,江男持有聯結車駕照資格長達25年,應有相當駕駛經驗,熟知行車前應詳細檢查輪胎及車況,卻因一時疏忽,奪走1條人命。
法官認為,江男在二審期間,仍因調解方案落差太大,無法與被害人家屬調解成功,但原審量刑確實未納入自首部分,因此撤銷原判決,二審改判有期徒刑8月;全案仍可上訴。
2026/06/18 14:15
轉載自三立新聞網: https://www.setn.com//News.aspx?NewsID=1858395&utm_campaign=viewallnew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