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女嫁人後僅返家兩次,17年音訊全無,老夫妻心寒放手,憤而向法院聲請終止收養關係。(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一段原本期待相互扶持的收養親情,最終卻因長達17年的失聯畫下句點。一對年邁夫妻20多年前收養一名親屬之女,盼能建立如親生父女般的家庭關係,不料,養女婚後遷居外地,不僅鮮少返家探視,甚至與養父母完全失去聯繫。兩老多年來病痛纏身卻無人聞問,憤而向法院聲請終止收養關係。
判決指出,養父阿安與養母阿淑於2004年共同收養姪女小雅(均化名),希望建立完整家庭關係。小雅於2006年結婚後搬去其他縣市定居,隔年生下一名孩子。養父母阿安與阿淑表示,小雅婚後僅曾返家探望約2至3次,此後便再未出現。
阿安與阿淑主張,小雅女失聯迄今已超過17年,不論春節、中秋等重要節日,甚至兩人因疾病住院期間,都未曾收到任何關心或探視。夫妻倆曾試圖透過電話聯繫,但號碼早已無法接通,雙方完全失去聯絡管道。
法院審理時,也傳喚親屬作證。證人表示,小雅自幼與家族成員一同成長,當年因準備結婚而由陳姓夫妻出面擔任證婚人。婚後她僅在結婚及生子後各返家一次,之後再未回家過年,也無任何聯繫,家人多次撥打電話均無法接通,形同人間蒸發。
法官指出,依《民法》規定,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若出現重大事由,導致收養關係難以維持,法院得宣告終止收養。其中所稱「重大事由」,並不限於虐待、遺棄或犯罪等情形,也包括雙方感情與信賴基礎已徹底破裂,無法再維持如同親子般關係的情況。
法官審酌後認為,小雅婚後即與養父母分居,17年來幾乎毫無往來,養父母對其近況一無所知,而小雅也未盡任何關懷照顧義務。雙方雖在法律上仍維持養親關係,但實際上已沒有親情互動與情感連結,僅剩形式上的收養身分。
法院認為,收養制度的本質在於建立擬制親子關係,重視情感聯繫與家庭互助功能。然而本案雙方長年失聯,親情基礎早已蕩然無存,顯然違背收養制度原意,已構成難以維持收養關係的重大事由。因此,法院裁定,准許阿安與阿淑夫妻終止與許小雅之間的收養關係。
2026/06/18 07:05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618001030-26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