役男留學變逃兵,海外滯留18年熬到除役!公司派遣才回台,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一名男子20多歲時獲准出國留學,卻在海外長期滯留不返台,面對兵役義務選擇一路拖延,甚至在政府催告返國後仍未現身接受徵兵檢查。直到年滿36歲除役後,因工作派遣及父母年事已高才返台,但仍遭檢方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起訴。法院審理後認定,他刻意逃避兵役長達18年,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可易科罰金。
判決書指出,男子阿生(化名)明知自己屬於役齡男子,也了解出境就學並非永久免除兵役義務,依法仍須於期限內返國接受徵兵處理。然而他在2007年獲准出境留學後,便持續滯留海外,未依規定返國。
期間,區公所曾於2015年正式發函催告,要求於6個月內返國履行兵役義務,並安排其接受徵兵檢查,同時寄發徵兵檢查通知書,通知他於同年11月前往醫院接受檢查。不過,阿生始終未依通知返國,也未到場接受徵兵檢查,導致相關單位無法繼續辦理徵兵作業。案件因此移送司法機關偵辦,並遭檢方發布通緝。
檢警調查發現,阿生在海外長期居留,直到近年因父母年邁,加上服務公司指派返台工作,才終於回到台灣。但此時他已超過兵役年齡限制,於36歲年底完成除役程序。
儘管已無須服兵役,但過去涉嫌逃避徵兵的行為並未因此消滅。檢方認定其明知法律規定,卻於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拒不返國,已構成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所規範的「役男避免徵兵處理罪」,因此,依法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法院審理時,阿生坦承犯行,並表示當初長期留在海外求學及工作,未返國接受徵兵處理。法官認為,阿生身為役齡男子,依法本負有服兵役義務,卻刻意滯留海外多年,致使徵兵程序無法進行,已破壞兵役制度公平性,也影響國家潛在國防動員能量。
法官指出,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7款規定,役男在核准出境後若屆期未歸,經主管機關催告仍不返國,以致無法接受徵兵處理,即已構成犯罪。即使之後因未返國而未參加徵兵檢查,也只是同一犯罪行為持續造成的結果,不再另成立其他罪名。
量刑部分,法院考量,阿生並無前科紀錄,偵查期間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但其逃避兵役時間長達18年,直至除役後才返國,實際上已規避兵役義務,對國家法益造成實質損害。因此,法院認為即使符合緩刑形式條件,若再宣告緩刑,恐難達警惕效果,因此,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得以每日1000元易科罰金。
2026/06/18 13:09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618001367-26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