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受刑人為113年總統大選求在監投票,打官司敗訴確定。圖為看守所。(本報資料照片)
花蓮監獄受刑人賴清和為行使113年總統大選投票權,提告要求設置投票所,最高行政法院認為,關於受刑人受限於監所內之選舉權行使,如何建立兼顧選舉公正、公平及可信賴的選舉投票制度,仍有待立法機關通盤評估後予以適當建制,此間尚涉及監所矯正權責機關如何配合管理的問題,非僅中央選務機關單方的權責,判決賴敗訴。
最高行政法院指出,在立法機關尚未適當建制前,尚難認中央選務機關已有使受刑人在現在或將來特定選舉均得以行使選舉權的公法上義務;地方選務機關依現行規定,於適當處所設置投票所已得供選舉人於戶籍地就近行使選舉權者,不能因為受刑人受限監所內而現實上不克前往投票的個人狀況,就認為地方選務機關有在監所內設置選舉投票所或以其他適當方法特別供受刑人行使選舉權的義務,駁回賴的請求確定。
本案是因為中選會民國113年1月13日辦理第16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及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賴為年滿20歲之系爭選舉的選舉人,戶籍因刑案執行而遷入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賴在選舉前委請訴外人社團法人監所關注小組函請花蓮縣選舉委員會於舉行系爭選舉時,在花監內設置投票所,並同時副知中選會。
經花監函復難以照辦,賴不服選舉前,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聲明:「⒈確認花選會有於花監內設置系爭選舉之投票所或以其他適當方法供上訴人行使選舉權的義務。⒉確認花選會於花監內有設置第17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2屆立法委員選舉之投票所或以其他適當方法供上訴人行使選舉權的義務。」北高行政法院判決駁回,賴不服提起上訴遭最高行政法院駁回確定。
2026/06/18 17:38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618004150-26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