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名間鄉與南投市交界的139乙縣道旁保安林地,有不少相思樹風倒木。(孫英哲攝)
南投縣名間鄉與南投市交界的139乙縣道旁保安林地,有不少相思樹風倒木。(孫英哲攝)
為保護國有地林木,《森林法》罰則嚴厲,對結夥二人使用車輛竊取森林林木之罪的法定刑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上2千萬元以下罰金」。彰化1對廖姓老夫妻駕駛貨車竊取國有地風倒木,一審法官考量兩人犯行輕微,且已賠付398元予林務主管機關,依法論刑仍情輕法重,因此各輕判6月徒刑及各併科50萬元罰金,並宣告均緩刑2年及各向公庫支付3萬元。
民國113年9月15日下午4點多,被告廖姓夫妻駕駛小客貨車前往南投縣名間鄉與南投市交界的139乙縣道1.7公里處,徒手將國有風倒木相思樹材(大約150公斤,價值約新臺幣398元)搬運上車,載回家中,將這些國有風倒木相思樹材全部作為柴燒煮食竹筍使用。
該案經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南投分署接獲民眾檢舉,派員前往現場勘查,始悉上情,後續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六大隊偵辦。檢方偵訊後,依《森林法》第52條第1項第1款、第4款、第6款,「於保安林結夥二人以上,且為搬運贓物,使用車輛竊取森林主產物」罪嫌,將廖姓夫妻起訴。
為保護國家珍貴林木資源及水土保持,《森林法》罰則嚴厲,該第52條第1項第1款、第4款、第6款的罪法定刑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上2千萬元以下罰金」。
然同為竊取森林主產物之人,其原因動機不一,犯罪情節未必相同,所造成之危害程度自屬有別,若依法律科處此類犯罪,其法定最低本刑非輕,因此法官實務上都會依其情狀,看是否有可憫恕之處,而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期使個案之量刑能符合比例原則。
本案承審法官認為,被告廖姓夫妻犯行固屬可議,惟審酌兩人均坦承犯行,所竊樹材原即是風倒木,非兩人所砍伐,且該等樹材總價值僅398元,當非山老鼠集團危害等同並論,兩人也已賠付398元予林保署南投分署,堪認兩人的犯罪情節、侵害法益、惡性及危害社會之程度均屬輕微。
法官綜核上情,認被告廖姓夫妻本案竊取森林主產物犯行若論以法定最低度刑,仍屬情輕法重,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而堪可憫恕,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以及宣告緩刑2年,並令兩人向公庫各支付3萬元,盼使兩人警惕自身,遵守法治,不致再犯。
2026/06/17 18:33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617004128-26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