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男邀護理師觀看手機內影片時,碰觸她的左胸。事隔7天,又趁機碰觸、拍打她的臀部。基隆地院法官審理後,依性騷擾罪2罪應執行拘役15日,可易科罰金。聯合報資料照
在醫院協助拿藥、推送病人的林姓男子,邀女護理師觀看手機內影片時,碰觸她的左胸。事隔7天,又趁護理師與他人交談時,碰觸她的左臀,又拍打右臀。兩次性騷擾過程都被急診室監視器拍下。法官審理後,依性騷擾罪2罪應執行拘役15日,可易科罰金。
判決指出,林男是三軍總醫院基隆分院正榮院區外包勤務人員,平時的工作是協助急診室護理師拿藥、推送病人、傳遞病歷等業務。去年12月6日下午1時許,林男在急診室的護理站內,藉故與1名女護理師分享觀看手機內的影音時,乘她來不及抗拒的情況下,用手碰觸她的左胸側乳,性騷擾得逞。
去年12月13日上午9時許,林男又在醫院急診室護理站內,看見這名護理師與他人交談,沒有防備的時候,林男走到她的身後,用左手觸碰她的左臀,又拍打她的右臀部,再次性騷擾得逞。
這名女護理師兩度遭林男性騷擾,向警方報案。基隆警二分局通知林男到案,製作筆錄後將全案移送基隆地檢署偵辦。
林男在警方詢問、檢察官偵訊時,都承認犯行,並與報案的護理師指訴情節大致相符,加上有急診室的監視器錄影畫面等事證佐證,足認林男自白與事實相符,依涉犯性騷擾防治法性騷擾罪2次,向基隆地方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基隆地方法院法官審理後指出,林男趁被害女護理師不及抗拒之際,做出性騷擾行為,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身體自主權觀念,並造成被害人心理陰影,當受責罰。審酌林男犯罪之動機、手段、所生危害、素行、犯後態度,兼衡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加上被害人表示無意願與林男和解等情狀,各處拘役10日,應執行拘役15日,如易科罰金,以1仟元折算1日。全案可上訴。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規定,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有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行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
2026/06/17 10:29
轉載自聯合新聞網: https://udn.com/news/story/7317/9571349?from=udn-ch1_breaknews-1-99-new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