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通訊社-中油「最貪CEO」!徐漢一審關25年「逃亡被抓」 監察院全票彈劾4人

前中油「最貪執行長」徐漢涉貪2700多萬元遭起訴,卻在一審宣判前破壞電子腳鐐並逃亡多日,於3月24日在台東某民宿落網。監察院今(17)日指出,徐漢、大林煉油廠工務組前後任經理黃榮泰及歐文豐、煉製事業部工務室前工程師張子房等4人勾串不肖廠商,於9日通過監委彈劾提案,全案移送懲戒法院處理。 監察院表示,被彈劾人徐漢自108年起,利用辦理中油煉製事業部「煉五組製冷系統採購含安裝試車一批」等採購案件機會,以調陞經理為條件,要求黃榮泰依徐漢指示,勾串不肖廠商浮報標案價額高達約新臺幣4,200萬元,再由徐漢與廠商朋分價款。

監察院指出,徐漢藉由9件採購案收賄達1,686.8萬元、歐文豐利用接辦採購案後續工作者受訓機會,逕為代辦查驗工作,收受不正利益1.136萬元;張子房亦利用採購案向廠商收賄,並朋分賄款13.2萬元;且徐漢於偵查機關搜索其煉製事業部執行長辦公室時,扣得渠實際支配掌控不明來源現金共2,710萬元,惟徐漢無法提出合理之說明且為不實之說明,亦涉有財產來源不明罪嫌,其等4人違法失職事證明確,嚴重敗壞官箴,損害政府信譽及公務人員廉潔形象,核有重大違失。監察院於115年6月9日審查通過監察委員王麗珍、蔡崇義、張菊芳提案,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彈劾案文指出:一、徐漢、黃榮泰、歐文豐及張子房等4人,於108至111年間,利用辦理煉製事業部多項採購案件機會,涉有浮報價額收受廠商賄賂、職務上行為收受廠商賄賂或不正利益等不法行為如下:

(一)被彈劾人徐漢部分徐漢時任煉製事業部副執行長、執行長,於108年7月起至111年1月期間,竟多次利用辦理煉製事業部採購案機會,以勾串不肖廠商浮報標案價額、針對標案與廠商期約收賄,並於標案辦理前透露相關採購資訊等手法收受賄賂達1,686.8萬元,且在偵查機關查得不明來源鉅款2,710萬元,無法提出合理之說明且為不實之說明。

(二)被彈劾人黃榮泰部分黃榮泰時任煉製事業部大林煉油廠(下稱大林煉油廠)工務組工程師,在被彈劾人徐漢以陞任大林煉油廠工務組經理為條件下,竟曲從被彈劾人徐漢不法指示,違法配合不肖廠商浮報採購案價額高達約4,200萬元,再由被彈劾人徐漢與廠商朋分價款,造成中油公司財物損失。

(三)被彈劾人歐文豐部分歐文豐時任大林煉油廠工務組經理,趁原標案原承辦人受訓未在辦公室機會,未知會原承辦人即逕為代辦查驗工作,促使不肖廠商之不法行為得遂,並接受廠商邀約至不當場所消費,獲得不利益1.136萬元。

(四)被彈劾人張子房部分張子房時任煉製事業部工務室修護組工程師,曲從被彈劾人徐漢不法指示,要求廠商退出採購案競標未果後,其後竟藉詞向該廠商索得賄款40萬元,與被彈劾人徐漢朋分,並從而獲得不正利益13.2萬元。

二、綜上,被彈劾人等所為,除觸犯刑法、貪污治罪條例、政府採購法等規定而經檢察官起訴追究刑事責任,並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判決有罪外,另就行政違失責任,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與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等規定,敗壞法紀及損害政府廉潔形象,違失情節重大,核已構成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之應受懲戒事由。為整飭公務紀律,及落實「刑懲併行」之懲戒法制,爰提案彈劾,移送懲戒法院審理,依法懲戒。

2026/06/17 1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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