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通訊社-3月男嬰頭骨碎裂慘死!法官疑有虐童內情 移送國民法官審理

高雄一名未滿3個月大的男嬰因頭骨粉碎性骨折不幸死亡,父母原被依過失致死罪起訴。高雄地方法院審理後,根據法醫解剖報告,高度懷疑案情涉及故意虐童傷害致死,日前正式裁定移送國民法官專庭審理。(資料照片)

高雄一名未滿3個月大的男嬰,在民國110年間因頭部嚴重受創送醫急救宣告不治,原本父母被依過失致死罪嫌起訴,但高雄地方法院日前審理時,法官根據解剖報告驚見男嬰頭骨有凹陷性粉碎性骨折等多處致命傷,懷疑案情涉及故意虐童傷害致死,日前裁定將本案移送國民法官專庭審理。

民國110年11月7日,李姓男嬰因頭部猛烈撞擊堅硬物體,造成右頂骨凹陷性粉碎性骨折、左顳骨線性骨折及硬腦膜上腔出血,其父母在案發後未立即送醫,直到民國110年11月9日帶男嬰打預防針時,經醫師發覺耳後有紫羅藍色大片瘀血異狀並建議住院,兩人仍堅持帶回。直至民國110年11月10日下午2時許,男嬰被發現失去意識,緊急送醫仍因腦幹中度軸突損傷宣告不治,之後高雄地檢署依過失傷害致死起訴父母。

不過,高雄地方法院合議庭在第一次審判前,詳閱相關卷證,認為未滿3個月大的嬰兒根本還不會自行翻身,躺臥在床時絕不可能因為自己的動作跌落,更不可能摔出兩處嚴重的骨折。法醫鑑定意見也指出,死者死於鈍力傷,且傷勢並非幼童丟擲輕型玩具或徒手打巴掌所能造成,極可能是遭到他人故意以重力擠壓或撞擊,需特別注意有無虐童情事;法官審酌,男嬰前揭重傷絕非自行造成,被告兩人身為主要照護者,涉嫌虐兒的可能性極高。

高雄地院認定,本案罪名有可能由原本的過失致死罪,變更為更嚴重的成年人故意對未成年人犯傷害致死罪,符合應行國民參與審判的範疇,因此在裁定將全案移送國民法官專庭審理,並將偵查卷宗及證物退還檢察官,要求檢察官另行提供說明事實,且本案依法不得抗告,務求訴訟程序迅速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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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6 10:31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616001643-26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