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一名5歲男童在幼兒園竟遭老師當「出氣筒」,不僅被鉛筆狂刺右前臂,還被長期「隔離」在教室角落,獨自跪坐吃飯,宛如遭到班級霸凌。(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台南一名5歲男童在幼兒園竟遭老師當「出氣筒」,不僅被鉛筆狂刺右前臂,還被長期「隔離」在教室角落,獨自跪坐吃飯,宛如遭到班級霸凌!男童父母憤而提告,台南地院近日判決出爐,老師與幼兒園須連帶賠償男童31萬餘元,但爸媽因「身分法益未受重大侵害」,各自求償25萬元全數遭駁回。可上訴。
判決指出,這起誇張事件發生在112年6月1日,當時就讀幼兒園的甲童,因拿鉛筆刺地墊,引發黃姓教保員不滿。黃女竟失控奪過鉛筆,朝年僅5歲的男童右前臂「猛刺數下」,造成男童手臂留下多處密集、形狀不一的點狀與線狀傷口。
法官審理時認為,一般管教若只是要制止,頂多造成單一或少數傷痕,但男童傷口「多處且密集」,顯然是反覆戳刺所致,認定黃女具有傷害故意,而非單純過失。
更令人痛心的是,男童父母事後追查發現,早在111年10月起,黃女就長期將男童獨自安排在教室角落的積木區,旁邊只有一張摺疊和室桌,男童多數時間必須「跪坐」吃飯、上課。其他同學更直言:「那是反省區,他每天都坐在那裡」。
男童因此產生嚴重焦慮、害怕上學,甚至向心理師哭訴「不想去上學,因為老師欺負我」。法院認定,這種長期標籤化的座位安排,已構成不當管教,嚴重侵害男童的人格身心發展權。
事發後,幼兒園辯稱黃女證照齊全、事發突然難以預防,企圖免除連帶責任。但法官痛批,園方未能提出事發前的具體督導、考核紀錄,僅以「事後」安排的研習課程推託,難認已盡選任監督義務,因此依民法第188條,判決幼兒園須與黃女連帶賠償。
男童父母另主張,長期跪坐導致男童「雙膝脛骨生長板鈣化併早期密合」,求償醫療費與精神慰撫金。然而,義大醫院函覆法院明確表示,診斷書上「因長期姿勢不良」僅是根據家屬主訴記載,並非醫師專業判斷,且該症狀成因複雜,可能與外傷、感染、甚至溜冰等運動有關,無法證明是跪坐造成。法官因此駁回此部分請求。
最讓家屬氣餒的是,男童父親與母親各求償25萬元精神慰撫金,全數遭駁回。法官解釋,民法第195條第3項所保護的是「父母與子女間的身分法益」,例如親權被剝奪、親子關係嚴重疏離等情況。本案中,男童父母雖因孩子受虐而感到痛苦,但那屬於「為人父母的不捨」,並非父母自身的法律權益受侵害,且未達到「情節重大」程度,因此不予賠償。
法院最後核定,男童因遭鉛筆刺傷,可獲賠醫療費720元、心理治療費13,000元及精神慰撫金15萬元;另因遭不當孤立,再獲賠精神慰撫金15萬元。扣除遭駁回的膝蓋病變相關請求後,總計獲賠31萬3,720元。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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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6 05:56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616000013-26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