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通訊社-父生前自認成關鍵!男子提告確認身世 法院判「視為婚生子」

父親生前自認成關鍵!男子提告確認身世,法院判決「視為婚生子」。(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塵封多年的親子關係,因扶養費官司留下關鍵證據,最終在多年後透過法院判決確認身分。男子阿軒因戶籍上未登記父親欄,父親過世後仍無法獲得家族承認,便提告請求確認親子關係。法院審理後認定,阿軒幼年確曾受生父阿勤(均化名)撫育,而生父過往訴訟中也曾自認兩人親子關係,因此判決確認阿軒為阿勤的婚生子。

判決書指出,阿軒主張,母親阿芬(化名)當年與阿勤交往後懷孕,生下他後,剛出生時曾由阿勤照顧撫育,後來則由母親獨自扶養成人。多年後,阿勤過世,阿軒查詢資料發現父親名下其他子女已拋棄繼承,因此,向法院提起確認親子關係訴訟,希望釐清自己的法律身分。

阿軒表示,早在多年前,母親曾因獨力負擔扶養費,向阿勤提起返還代墊扶養費訴訟。當時阿勤在法院審理過程中,曾陳述兩人確實育有孩子,並提及阿軒幼年曾由他照顧,只是後來母親帶走孩子生活。

不過,阿秦的其他子女阿寧(化名)則否認阿軒的身分,認為過去扶養費案件主要是金錢返還問題,並未正式確認父子關係,且阿勤當時雖提起上訴,後續又撤回,因此,不能直接認定兩人為父子。

法院審理認為,確認法律關係之訴,只要身分存否不明,導致當事人法律地位受到影響,即具有提告利益。本案阿軒戶籍並無父子登記,阿勤又已死亡,繼承人也未承認其身分,因此,確有必要透過司法確認。

法院指出,依民法規定,非婚生子女若經生父認領,視為婚生子女;若生父曾對子女撫育,也視同已完成認領。也就是說,認領並非一定要透過正式文件,只要有撫養事實,即可能產生法律效力。

法官調查發現,過去扶養費案件中,阿芬已主張阿軒是由阿勤受胎所生,且阿勤當時並未否認,反而陳述兩人曾共同生活,阿軒幼年也曾由他照顧。法院認為,這些內容足以證明阿勤生前已經對阿軒有撫育行為。

因此,法院認定,阿勤生前即已「視為認領」阿軒,阿軒依法取得婚生子女身分,判決確認兩人父子關係成立。至於阿軒另請求法院命阿勤「認領」部分,法院認為,因阿勤生前撫育行為已發生法律效果,無須再另行認領,因此駁回該部分請求。

2026/06/15 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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