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友懷孕論婚嫁,為愛買砸錢築愛巢卻夢碎!男方連房子也沒了。(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一對原本論及婚嫁的情侶,因女方懷孕後計畫共組家庭,男方不僅匯款400萬元給女友,還陸續支付352萬元房屋價金,共計投入752萬元協助購買高雄知名建案住宅,未料雙方最終感情破裂分手。男方認為當初給付鉅款及購屋出資,都是以結婚、共同生活為前提,憤而提告要求取得房屋所有權,或至少取得半數產權。
根據判決書指出,男子阿哲與女子小晴(均化名)於2023年交往,隔年女方發現懷孕,雙方開始規劃婚事與未來家庭生活。期間男方先匯款400萬元給女方,之後又支付一處預售屋建案定金、簽約金及工程款等共352萬元,合計投入752萬元。
然而房屋購買過程中,雙方考量女方貸款條件較佳,因此由女方名義簽約購屋。男方主張,兩人原本約定結婚後共同居住,房屋只是暫時登記在女方名下,後續應移轉給他或至少各持有一半產權。不料,雙方在交往期間多次爭執,最終於2024年底分手後,房屋則完成登記在女方名下。
阿哲因此提起訴訟,主張雙方曾透過通訊軟體達成房屋過戶協議,要求法院判決女方將整戶房產移轉給他;退一步則請求移轉半數持分。若法院不採認,也要求返還他先前支付的400萬元及352萬元購屋款。
對此,女方小情則辯稱,男方過去曾有感情不忠爭議,為了讓她安心生下孩子,男方主動承諾將部分財產交由她保管,相關款項本質上屬於單純贈與,而非共同投資購屋,更沒有約定事後必須過戶。
法院審酌雙方LINE對話、匯款紀錄及購屋資料後認為,女方在爭吵期間雖曾表示「房子還你」、「房子換名字」等語,但當時明顯處於情緒激動狀態,雙方事後也曾和好如初,難認已形成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房屋移轉契約。而男方未能提出足夠證據證明,雙方存在共同投資購屋的合資關係,因此請求取得房屋全部或半數產權均無理由。
不過法院指出,從雙方對話內容及交往背景可看出,男方提供400萬元及支付購屋款,主要目的在於與女方結婚、生兒育女並共同經營家庭生活,屬於附有特定負擔與條件的贈與行為。如今雙方已經分手,結婚及共同生活的前提顯然無法實現,女方也無從履行相關負擔,因此,男方有權依法撤銷贈與。
因此,法院判決,女方須返還男方400萬元現金及352萬元購屋款,共計752萬元,並按年息5%計算利息至清償為止。至於男方阿哲要求取得房屋所有權或半數產權部分,則全數遭到駁回。
2026/06/15 09:07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615000959-26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