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通訊社-HIV校車司機曾被匡列卻無法強制採檢 疾管署:主因是憂寒蟬效應

衛福部疾管署副署長曾淑慧說,依「愛滋條例」規定,若是製造血液製劑等三項條件,可以強制當事人抽血檢驗,但其餘條件下,基於人權及公衛考量,且避免寒蟬效應,無法強制採檢。本報系資料照

中部一名感染HIV(人類免疫缺乏病毒)的李姓校車司機,自2022年7月起,長期假扮神棍誘騙並性侵多名女學生致人染病,依強制性交致重傷等32罪提起公訴。衛福部疾管署證實至少有9名女性受害,其中5人確診感染HIV。李姓校車司機明知自己感染HIV,但依現行法規,衛生單位竟無法強制採檢,造成其故意傳播HIV,導致多名女性受害。

對此,疾管署副署長曾淑慧說,依「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又稱愛滋條例)第15條規定,主管機關應通知五種對象至指定醫事機構,接受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諮詢與檢查,包括接獲報告或發現感染或疑似感染HIV者;或與感染者發生危險性行為、共用針具、稀釋液、容器或有其他危險行為者;或經醫事機構通報的陽性反應者。

以及,輸用或移植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的血液、器官、組織、體液者;或與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檢查必要者。曾淑慧說,基於人權及公衛考量,且避免寒蟬效應,依第11條規定,對於此五種對象須經當事人同意及諮詢程序,才能抽取當事人血液進行HIV檢查,無法強制採檢。

曾淑慧說,若衛生單位通知應進行HIV篩檢對象,未同意或主動篩檢時,可依法處3萬至15萬元罰鍰。至於,明知自己是HIV感染者,又與他人發生危險性行為,或有共用針具、稀釋液或容器等的施打行為,導致他人感染HIV,將依「愛滋條例」第21條,處5至12年有期徒刑。另,若明知自己為感染者,而供血或以器官、組織、體液或細胞提供移植或他人使用,致傳染於人者,罰則相同。

然而,若是需要採集血液供他人輸用,但有緊急輸血的必要,而無法事前檢驗者;或是製造血液製劑;或是施行器官、組織、體液或細胞移植等三類對象,可以強制抽血檢驗HIV。

依疾管署統計,HIV感染個案數,自2022年1069例、2023年939例、2024年1000例及2025年879例,已有逐年降低趨勢。曾淑慧說,整起事件為去年底彰化衛生局接獲醫院通報一例HIV確診個案,進行疫情調查時,了解感染者的接觸者,並希望接觸者進行篩檢,一旦篩檢陽性可以進行治療。

疫調時,疫調人員十分細心且警覺性發現,感染者接觸者中有位在一、二年前也是另一名感染者的接觸者,該接觸者疑似有妨害性自主行為,主動通報社會局、社安網、警察局及地檢署展開調查。

曾淑慧說,全台目前有221家醫療機構提供HIV感染者醫療照顧,每位感染者都配有一位個案管理師 ,讓感染者接受醫療照護及個人化管理,將病毒量低到最低,讓社會風險也降到最低,其中該名校車司機雖然已被收押,但也會列為醫療對象,以提供藥物等治療。

2026/06/14 16:10

轉載自聯合新聞網: https://udn.com/news/story/7314/9565772?from=udn-ch1_breaknews-1-99-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