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一名社區主委因兩度對物業秘書做出不當肢體接觸,被依性騷擾防治法判刑3月,台中高分院駁回上訴,全案確定。(本報資料照片)
台中市一處社區大樓陳姓主委,因對物業公司女祕書實施性騷擾,一審依《性騷擾防治法》判處有期徒刑3個月,得易科罰金9萬元。陳男不服上訴,辯稱雙方平日互動輕鬆,相關肢體接觸只是玩笑打鬧,但台中高分院審理後認為,監視器畫面及事後對話內容足以證明其具有性騷擾意圖,日前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判決指出,陳男於民國114年3月18日在社區櫃檯內兩度碰觸女祕書身體。當日上午11時許,陳男趁對方整理物品時伸手拍打臀部,監視器除拍下過程外,還清楚錄下拍擊聲響,女祕書當場喝斥並以手護住臀部。
同日下午2時許,陳男又趁行經女祕書身旁時碰觸其腰部。女祕書表示,因陳男身為社區主委,對社區與物業公司合作關係具有影響力,她擔心影響工作而未立即反映,但事件造成長期心理壓力,最終於案發隔月離職。
陳男辯稱雙方關係熟識,並質疑女祕書求償30萬元動機不單純。不過,法官勘驗雙方LINE對話發現,案發後陳男曾主動詢問能否「吃豆腐」,遭女祕書拒絕並回覆「我沒那麼膚淺」。
高院法官認為,「吃豆腐」一詞帶有占人便宜、調戲他人的意涵,可作為判斷被告主觀意圖的重要依據;即使雙方私下互動較為熟識,也不代表得在未經同意下任意碰觸他人身體。經審酌全案事證後,認定原審判決並無違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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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4 16:19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614001998-26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