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意圖,與本案無關。圖/報系資料照
台中某補習班司機載4名小學生上課,下車時沒清點人數漏掉1名7歲學童,有老師發現少了1名學生,何急忙尋找才發現孩子仍在車上,家長控訴小孩被獨留車內8分鐘,患焦慮、急性創傷後壓力疾患;法院認為,何釀孩子受有心理傷害,依過失傷害罪判他拘役20日,可上訴。
檢警調查,何男是補習班負責人的先生,平常負責接送學生上下課,何2023年12月5日下午3點31分開交通接駁車載4名學生至北區路口停靠,他未清點人數僅將3名學生帶入補習班,隨即跟著進去整理環境。
直到3點38分,補習班老師發現其中1名7歲學童沒來,向負責人詢問後,他們才叫察覺學童被獨留在接駁車上,何急忙趕回車內將學童帶回教室,但該童因獨留在車內8分鐘許,導致受有伴有焦慮之適應疾患、急性創傷後壓力疾患等傷害,經家屬提告過失傷害罪。
台中地院審理時,何坦承不諱,與學童及其父母證詞相符,也有補習班監視器畫面、兒少保護通報紀錄,醫院診斷證明可佐。
中院審酌,何男擔任載送學童的交通車司機,本應謹慎注意學童安全,隨時注意學童所在位置、環境安全,卻疏未注意該名學童沒跟著同學下車、回補習班,而將其獨自留在交通車上達8分鐘,導致學童因而受有心理傷害。
中院考量,何犯後坦承、無前科素行良好,但至今無法和家屬和解,並考量學童受傷害程度等情狀,依過失傷害罪判何拘役20日,得易科罰金。
2026/06/13 09:58
轉載自聯合新聞網: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9563976?from=udn-ch1_breaknews-1-99-new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