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通訊社-綠帽男驚呆「小王」是人妻 怒告連帶賠償100萬元

嘉義地方法院判決婚內出軌的兩名人妻賠償40萬元。(本報資料照)

一名蔡姓男子因妻子被周姓男子(均化名)毆打,驚覺妻子與周妻各自婚內出軌,在家裡以手機或裝設攝影機側錄蒐證,錄到兩人有「親愛的老公」、「真心想離婚嗎?」等對談紀錄,提告妻子及周妻侵害其配偶權,求償100萬元,嘉義地方法院判決兩女賠償40萬元。可上訴。

周男於民國113年12月間因不滿蔡妻「介入婚姻,導致離妻子散」,向蔡妻任興師問罪,揮拳毆打蔡妻致傷,蔡妻報警提告,經嘉義地檢署依涉嫌傷害罪聲請簡易判決。

判決書指出,蔡男與妻子為婚姻存續中的夫妻,育有子女。蔡男於114年6月間驚覺妻子疑介入周男離婚官司,懷疑妻子婚內出軌,自114年12月起蒐證,發現妻子與周妻在外同居,有超友誼關係,。

蔡男憤而提起訴訟,主張他因配偶權遭到侵害導致身心嚴重痛苦、罹患憂鬱症,要求連帶賠償100萬元。

蔡妻辯稱,蔡男未經同意於房間加裝攝影機隨時側錄,擅自輸入密碼取得手機內的電磁紀錄,違反刑法妨害電腦使用罪,嚴重侵犯人格隱私,不應具備證據能力。

法官審理指出,民事訴訟法對於證據能力並未設有嚴格限制,涉及侵害隱私權所取得之證據,應綜合考量誠信原則、基本權保障及發現真實之必要性,夫妻有忠誠義務,各自的生活隱私權「應有所退讓」,翻拍地點為共同居住處所,符合比例原則,認定該證據具有證據能力。

法官根據手機通訊截圖顯示,兩女互動親密,「小王」周妻哀怨道「苦熬了10年,也不計代價離了婚」、在小年夜發訊息稱蔡妻為「親愛的老公」,此外,有蔡妻的車輛長期停放在兩人同居處所附近過夜相片,足認兩人確實過著如夫妻般生活至少有12年,且有性行為。

審酌雙方身分與經濟地位,蔡妻從事保險業務,月薪幾近是蔡男的3倍,「小王」周妻僅兼差性質工作,收入不佳,判決兩女賠償蔡男精神慰撫金40萬元。

2026/06/13 13:00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613001801-26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