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東縣前議員嚴惠美涉賄選,因當選無效定讞遭解職;刑事部分經花蓮高分院更一審改判無罪,全案仍可上訴。(資料照片)
台東縣前縣議員嚴惠美被控賄選,雖已因民事當選無效定讞遭解職,刑事部分一、二審也遭判刑4年、褫奪公權4年,但案經最高法院撤銷原二審判決、發回更審後出現逆轉。花蓮高分院更一審認定檢方舉證不足,難以達到有罪確信程度,撤銷原判決,改判嚴惠美無罪。全案可上訴。
檢方起訴主張,嚴惠美於111年3、4月間前往東河鄉泰源部落保健室,分別交付簡姓、森姓選民各2000元,並請託支持其競選台東縣議員,涉選罷法第99條第1項投票行賄罪嫌。嚴惠美否認犯行。
花蓮高分院指出,簡、森2名證人雖在偵查及審理時均證稱曾收受2000元,但投票受賄者自白可獲減刑,其證言本質上存有較高虛偽危險性,仍須有其他獨立補強證據擔保其陳述內容真實性。
此外,簡、森2人實際見聞僅止於嚴惠美與對方握手,至於對方是否在握手過程中收受現金,均未親眼目睹;2人關於對方收到2000元的說法,均屬事後轉述,屬於「累積證據」,另名陳姓證人證詞亦屬轉述性質,均無法作為補強證據。
至於法務部調查局台東縣調查站查扣簡、森2人繳回的4000元現金,僅能證明有提出款項供扣押,無法證明款項來源就是嚴惠美,不具補強證據功能。
法院認定,檢方所提事證尚無從得出毫無合理懷疑之有罪確信,未達刑事案件有罪判決所需證明程度,依罪疑唯輕原則,撤銷原審有罪判決,改判嚴惠美無罪。
對於更一審改判結果,台東地檢署主任檢察官柯博齡表示,待與公訴檢察官研議後再決定是否上訴。
2026/06/13 11:33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613001543-26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