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通訊社-刑訴法修法遭稱「柯文哲條款」 柯:賴清德用得到 應叫「賴清德條款」

柯文哲今天受訪表示,當初這是賴清德所提出的,且未來真正會面臨並適用此條款的將是賴清德,因此該條文理應被稱為「賴清德條款」。記者郭政芬/攝影

台北市前市長柯文哲涉京華城案,衍生在野立委提出多項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被視為「柯文哲條款」。不過,柯文哲今天受訪表示,當初這是賴清德所提出的,且未來真正會面臨並適用此條款的將是賴清德,因此該條文理應被稱為「賴清德條款」。

立法院審查「刑事訴訟法」修正案,擬縮減羈押期間,外界指為「柯文哲條款」,引發討論,提案的立委翁曉玲指提議押期縮短1個月,沒有像過去民進黨版本要刪除重罪與勾串羈押,不過,自家立委吳宗憲直言,修法後恐造成犯罪偵查崩潰。

民眾黨主席柯文哲今受訪時表示,此條款最早是由賴清德所提出,應該被定位為「賴清德條款」,而非「柯文哲條款」。

柯文哲表示,自己已經歷過羈押程序,這項修法對他而言並無實質影響。但他藉此回顧自身遭遇,質疑當初檢調搜索票上所列的理由,在後續的起訴書與判決書中完全不見蹤影。柯文哲痛批:「他當時就是隨便編個理由要去搜索,特別是搜索民眾黨中央黨部,目的就是要拿手機和電腦,從中找資料來編故事。」

柯文哲進一步說「不要一直說硬碟很滿,越講民進黨就越有興趣」。他強調,此案不應被視為單一個案的防範,而是應從他的案例中反省現行法令體制是否有需修改之處。他最後強調,未來真正會面臨並適用此條款的將是賴清德,因此該條文理應被稱為「賴清德條款」。

2026/06/13 10:43

轉載自聯合新聞網: https://udn.com/news/story/6656/9564063?from=udn-ch1_breaknews-1-99-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