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通訊社-兩岸離婚財產戰延燒 台男轉移資產回台遭前妻提告

兩岸離婚財產戰延燒,台男轉移資產回台灣,遭到前妻提告慘賠。(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大陸女子小曉與台灣前夫小志(均化名)離婚後,雙方曾簽署離婚補充協議,約定出售婚後共同房產所得70萬元人民幣,由雙方各分得一半。然而小志僅支付部分款項後便未再履行,小曉跨海追討多年,最終向台灣法院提告。法院審理後認定雙方協議有效,判決小志須給付30萬6843.15元人民幣及新台幣8萬元律師費。

判決書指出,小曉與小志於2014年結婚,婚後育有兩名子女,後來因感情生變,於2021年底在大陸法院調解離婚。雙方除就子女監護及扶養問題達成共識外,另簽署離婚補充協議,針對夫妻共有財產進行分配。

協議內容載明,位於大陸的一處房產已出售,取得現金70萬元人民幣,其中小曉晴應分得35萬元人民幣。協議簽署時,小志已支付3萬6500元人民幣,其餘款項則應陸續匯付。

然而離婚後,小志遲遲未依約付款。小曉先在大陸提起訴訟並獲勝訴判決,大陸法院判令小志須支付剩餘房款31萬3500元人民幣及律師費2萬5000元人民幣。不過小曉準備執行時卻發現,小志在大陸名下已幾乎沒有可供執行財產,因此轉而向台灣法院提起訴訟。

面對指控,小志主張當初出售第一間房屋所得款項,早已投入第二間房屋的頭期款、房貸及裝修費用,實際上並不存在可供分配的70萬元現金;他也認為協議內容對自己過於不利,且自己多年來代墊子女扶養費及房貸支出,相關費用應與小曉的請求互相抵銷。

不過法院檢視離婚補充協議後認為,協議文字已明確記載出售房屋取得70萬元人民幣,且約定小曉應取得其中35萬元人民幣,小志亦已先支付部分款項,足以證明其知悉並承認債務存在。既然協議合法成立,雙方即應受其拘束,不能事後以個人資金運用方式改變協議內容。

法官指出,小志主張房款已轉投入另一處房產,但協議中並未約定可將房屋出售所得轉為其他用途,因此,無法據此免除給付義務。

此外,雙方協議還特別約定,若一方違約,守約方為追償所支出的律師費、訴訟費等合理費用,均由違約方負擔。法院認定,小曉因追討債權而支出的大陸律師費2萬5000元人民幣、案件受理費954元人民幣,以及台灣律師費8萬元新台幣,均屬合理必要費用。

至於小志主張以代墊扶養費抵銷欠款部分,法院認為,扶養義務涉及未成年子女利益,性質上不適合作為抵銷標的,因此未予採納;但對於小志代墊部分房貸支出,法院認定,其中有32萬610.85元人民幣可依法抵銷。綜合計算後,法院判決,小志應給付小曉30萬6843.15元人民幣及新台幣8萬元。

2026/06/13 07:04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613000009-26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