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一名人妻指控丈夫與女同事曖昧牽手、同遊日月潭甚至過夜,氣得一狀告上法院,向小三求償80萬元。(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竟然有這種事!台南一名人妻指控丈夫與女同事曖昧牽手、同遊日月潭甚至過夜,氣得一狀告上法院,向小三求償80萬元。不料,台南地院法官竟以「民法沒有配偶權這個概念」為由,直接判決人妻敗訴,引發譁然。
這起案件發生在台南。人妻阿華(化名)主張,她與丈夫阿勇(化名)於2018年結婚,育有未成年子女。早在111、112年間,她就曾發現丈夫與被告女同事小美(化名)交往過從甚密,當時丈夫再三保證會斷絕往來,小美也因此離職,她才選擇原諒。
不料,114年9月,阿華發現小美竟然悄悄回到丈夫同一家公司任職,丈夫卻隻字未提。更誇張的是,原本夫妻倆約好出國旅遊,丈夫突然以「公司要教育訓練」為由臨時喊卡。結果阿華事後抓包,丈夫根本是趁她出國期間,開車載著小美到日月潭甜蜜出遊,兩人不但大方在街上十指緊扣、牽手散步,甚至還同住一間飯店,更曾到小美家中過夜。
阿華心碎控訴,她人在日本旅遊,打電話關心丈夫,丈夫還謊稱「身體不舒服在飯店休息,同事已經幫忙買藥」,如今看來全是謊言。她因丈夫與小美的行為精神崩潰,還得到精神科就診、接受心理諮商,因此決定提告求償80萬元。
面對指控,小美雖然坦承有與阿勇出遊,但僅承認「牽手、勾手」,強調只是一般社交禮儀,否認同住一房或過夜。更關鍵的是,小美的律師提出強力抗辯,主張「民法第184條、第195條根本沒有規範配偶權」,阿華想用配偶權來求償,於法無據。
判決書指出,所謂的「配偶權」來自於婚姻契約,是夫妻之間約定的事項,並非民法侵權行為法體系所要保護的「權利」。法官更在判決中直言,實務上長期以來承認的「配偶權」概念,根本是「錯誤論述」,最高法院過去的見解也被批評是「司法權自己違法亂律的暗黑示範」。
法官甚至進一步闡述,法律不該過度介入人際關係,否則只會加速婚姻破裂,讓夫妻動輒提告、互相貼標籤。判決最後認定,既然民法根本沒有「配偶權」,原告請求賠償就沒有依據,因此駁回全案,訴訟費也由原告負擔。全案可上訴。
2026/06/13 05:39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613000019-26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