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本報資料照片)
喧騰多年的大同經營權案,大股東鄭文逸被判刑13年半定讞,入監服刑。監察院12日公布大同案調查報告,指依據前最高法院院長吳燦多名專家證人意見,本案最高法院未適用專家證人新制、擴張無害瑕疵法則,鄭文逸併購大同目的明確,難認具炒股犯意;本案無論在訴訟程序或實體認定均存有重大爭議,院檢機關應重新檢視案件內容,研議平反。
監委林郁容、高涌誠及葉宜津表示,最高法院審理期間,刑事訴訟法第211條之1「專家證人制度」已正式施行,且鄭文逸在二審已聲請調查專家學者法律意見,但遭二審以自由心證駁回;最高審理時既然新法已生效,依法應適用程序從新原則,撤銷原判決發回更審。
監委指出,三審判決認定二審共有14項違背法令情形,卻仍以刑事訴訟法第380條「無害瑕疵」規定維持判決,引發法界質疑。
對此,前最高法院院長、現任東吳大學教授吳燦表示,無害瑕疵法則不能無限制擴張適用,只要程序瑕疵可能影響判決結果,即應撤銷發回更審。他特別指出,本案二審「未告知罪名」的程序缺失,已涉及被告防禦權保障問題,不應輕率認定屬於無害瑕疵。
監委並引用前最高法院刑事庭庭長陳世淙的諮詢意見指出,三審未比較適用新舊法規,且未依新法傳喚專家證人,已違反程序從新的原則,相關判決效力存有疑義。
另東吳大學法學院院長莊永丞及國內公司法、證券法權威劉連煜教授則認為,檢察官若要證明被告涉犯操縱股價罪,必須證明其主觀上具有不法操縱市場的犯意,而不能僅從客觀交易行為倒推犯罪意圖。劉連煜認為,鄭當時是為爭取大同公司經營權而進行併購布局,主要目的在於取得經營權,而非透過炒作股價獲利。
監察院認為,本案涉及專家證人制度適用、程序從新原則、無害瑕疵的法則界線,以及操縱市場犯意認定等重大法律爭議。為維護人民受公平審判權利,司法機關應重新檢視本案,研議救濟與平反機制,避免當事人蒙受不白之冤。
2026/06/12 18:17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612003797-26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