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通訊社-午安快評》黨產會不能靠訴訟續命(夏一新)

黨產會目前最大的爭議,是功能萎縮後的組織慣性,仍編列一年數千萬元預算。黨產會則主張,訴訟是調查的延續,訴訟不結束,任務就不能算完成。(資料照/姚志平攝)

今年初,立法院已三讀通過黨產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將救國團排除於黨產條例適用範圍之外,並回溯至條例施行日起適用。這項修法引發藍綠爭論,但至少說明一點:黨產問題已經不再只是黨產會單方面說了算,國會也開始重新檢討黨產條例的法律邊界。

黨產會當年成立,是為了處理威權時期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問題。這個議題本身並非完全沒有討論空間。問題在於,轉型正義若要成立,必須建立在法治、比例原則與制度節制之上。若一個機關為了證明自己仍有存在價值,不斷以訴訟、上訴與延宕維持自身編制,那就已經偏離原本的正義目標。

黨產會目前最大的爭議,不只是政治立場,而是功能萎縮後的組織慣性。立法院審查預算時,已有立委質疑黨產會目前沒有新的調查案件,主要工作只剩訴訟,卻仍編列一年數千萬元預算。黨產會則主張,訴訟是調查的延續,訴訟不結束,任務就不能算完成。

這種說法等於把機關退場時間交給訴訟長度決定。只要官司繼續打,機關就繼續存在;只要敗訴後還能上訴,預算就可以繼續編列。這不是任務型機關該有的制度邏輯,而是把司法程序變成行政機關續命的理由。

依黨產會組織規程,委員任期4年,由行政院院長派聘;法律上可以續聘,不代表政治上不必檢討。當一個任務型機關已走到後期,若仍由同一批人馬長期主導,外界自然會質疑,這究竟是任務尚未完成,還是組織與人事都已形成慣性。

訴訟可以繼續,機關不必繼續。政府機關本來就有法務單位,行政院也可以指定相關部會承接後續訴訟、檔案管理與行政配合。黨產爭議若已進入司法程序,就讓法院審理;行政機關需要配合,就由既有部會依法承接。黨產會若只剩訴訟可以證明自己還有存在必要,就更應該面對退場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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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2 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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