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地方法院。(本報資料照)
吳姓女子與家人在民國111年間與家人前往壽司郎高雄某家分店用餐,離座時不慎踩空跌倒,導致腰椎、骨盆等多處嚴重骨折,控是用餐區動線設計不良提告索賠100萬元,家屬也另各求償10萬元,共計140萬元。高雄地院審理後,根據店內監視器畫面認定,吳是自行轉頭往座位區內側張望後才踩空,認定她無法證明跌倒與店家設置固定餐桌椅、座位區臺階間有相當因果關係,因此判決壽司郎免賠。可上訴。
判決指出,吳姓女子主張,民國111年8月8日晚間,她至壽司郎高雄某分店用餐,離開座位、步下用餐區台階時,因餐座椅固定不能移動,使身體活動空間受限,且座位區台階與通行走道地面間有顯著高低差,因此她踩空跌倒,受有第二腰椎壓迫性骨折、左側骨盆恥骨上下支骨折、左手遠端橈骨閉鎖性骨折等傷害。
後又因該傷勢住院治療,致患有泌尿道感染、急性尿滯留,另於112年2月16日經醫院診斷受有左肩挫傷傷害,向店家提告求償100萬元;另外,因分擔照顧責任,不斷感受吳女受傷痛苦及悲觀,配偶與3名子女另各求償10萬元精神慰撫金,共計140萬元。
壽司郎挨告後反駁,指座席高度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各座席均以黃色醒目標示張貼「高差注意」警示標語,且於平台邊緣設置完整覆蓋的防滑條,顧客入座及離席時均得攙扶穩固的座椅或餐桌桌面離席,場地維護無任何不易行走或妨礙行走安全的狀況等,事故發生是因吳女自己步下臺階時未注意行走導致。
高雄地院審理時,法官認為,根據建築技術規則該臺階高低差並未違反法規限制,且用餐區中央走道踏上座位區的臺階邊緣,均貼有「高差注意」黃色警示貼條,另於座位區往下踏入中央走道臺階邊緣,也貼有防滑板,座位區臺階為深棕色,中央走道地面則為淺米灰色,顏色有別。
另根據監視器畫面,吳女用餐完畢準備離開時,同行親屬皆已順利步下台階,吳女移動到台階邊緣時,卻突自行轉頭往座位區內側張望,隨後便左腳踩空跌落。因此認定與店家設置固定餐桌椅或座位區臺階無必然關聯,求償無據,判決駁回,壽司郎免賠,可上訴。
2026/06/11 11:13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611001932-26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