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通訊社-繼承房地要注意!漏掉關鍵步驟 恐白繳五倍稅金

土地所有權人只要有所變動,須重新辦理申請,才能繼續享有自住優稅。記者朱曼寧/攝影

每年地價稅開徵前,常有民眾發現,明明繼承的房地仍自住使用,地價稅卻從自用住宅稅率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台中稅務局提醒,繼承土地後,即使使用情形完全沒有改變,由於土地所有權人已變更,原有的自用住宅用地優惠資格不會自動延續,必須由繼承人重新提出申請,經核准後才能適用優惠稅率。

稅務局表示,許多民眾誤以為繼承取得的土地原本已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繼承後自然可以繼續沿用,但依規定,自用住宅用地優惠是以土地所有權人為申請主體,只要所有權移轉,即使是因繼承取得,也須重新辦理申請。

若未重新申請,該筆土地將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由於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為千分之2,一般用地稅率則採累進稅率,最低千分之10起跳,最高可達千分之55,因此稅額可能增加數倍。

稅務局提醒,繼承人若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前提出申請,也就是每年9月22日前完成申辦,經審核通過後,當年度即可適用優惠稅率。若超過期限才提出申請,則須等到次年才能適用,當年度仍須按一般用地稅率課稅。

因此,民眾在辦理繼承登記後,除了處理房地產權移轉,也別忘了同步確認地價稅優惠資格是否需要重新申請,以免因疏忽錯失優惠,增加不必要的稅負。

2026/06/10 14:56

轉載自聯合新聞網: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9557890?from=udn-ch1_breaknews-1-99-news